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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城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1137 发文字号: 鄂城政办发〔2018〕20号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23日
发文单位: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鄂城新区、花湖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鄂城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3

 

 

鄂城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一般债券资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严格新增债券资金项目管理,新增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建的公益性项目,申请新增债券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鄂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鄂城区城镇布局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二)项目为公益性资本项目,已论证成熟立项并急需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 新增债券资金项目库建设。

(一)各部门应根据鄂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程序,及时提报下年度新增债券资金投资项目至区财政局审核。所提报的项目须明确以下内容:名称、建设单位及法人、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及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

(二)区财政局应根据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合财力、下年度项目投资需求等,合理确定下年度债券项目申报总体额度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下达新增债券限额后,区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报的入库建设项目,结合全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预审和筛选,提出新增债券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的意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新增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需要变更、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向区政府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变更、终止或撤销,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下达置换债券额度后,区财政局根据鄂城区存量债务的到期还本情况提出置换债券资金的分配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新增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商品或劳务提供者。

(二)专款专用原则。新增债券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政府存量债务,优先偿还逾期和即将到期的政府债务本金,优先置换高息债务,降低利息负担。

(三)绩效管理原则。新增债券资金的使用要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资金损失浪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之日起20日内,将债券项目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有关部门,督促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快新增债券资金安排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债券资金应原则上在批复当年申请使用完毕。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新增债券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对账,编制新增债券收支决算。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签证、税务发票等资料,填写《鄂城区专项债券资金请款审批表》向项目归属地的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管委)有关领导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管委会)审批意见及时调度资金。项目主管单位应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新增债券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置换债券资金后,应根据签订的置换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直接支付至债权人,并办理相关解除债权债务书面凭证,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费用、还本付息按“谁用谁借、谁借谁还”的原则,由区直、各乡镇(新区、开发区)债务主体分级负担。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做好还本付息资金筹措工作,将资金纳入当年预算足额安排,确保足额及时还本付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债券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新增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防范新增债券资金使用风险。

第十八条 对债券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监督部门应及时报告项目归属地的政府(管委会)。政府(管委会)下达债券项目整改督办单,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整改责任部门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政府(管委会)。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必须将新增债券资金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认真履行资金运营维护责任,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新增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债券资金安排时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挪用债券资金的,暂停债券资金的拨付,各级政府(管委会)要严肃追责问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鄂城区债券项目督办单

2.鄂城区专项债券资金请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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