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机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学校全称鄂州市官柳小学。
第四条 学校为鄂城区教育局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施六年制小学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入学制度。
第五条 办学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实践和社会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宗旨: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以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重要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七条 办学思想:栽柳人如柳 柳气尽熏州
第八条 育人目标: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模式,创新管理形式,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养知礼仪、讲诚信、会学习、会生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三风一训
(一)校风:永远当一株最美的柳树
(二)教风:细心呵护,精心种植
(三)学风:成才何须沃土,自强不问家境
(四)校训:如柳雅、如柳端、如柳真、如柳强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校园必须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二章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鄂州市官柳小学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支部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加强教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学习,开展相关主题活动;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少先队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实现支部书记、校长“一肩挑”。落实党员教师“双培养”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又一审议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的行政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无记名测评工作。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电教处、总务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内部常设机构将根据学校发展,适时增设或撤并。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青年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教育教学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各部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构学校规范、精细、科学的学校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 凡被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划入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实施六年制小学完全义务教育,实行秋季始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相关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向校长、老师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个人及家庭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学校保护
(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尊重老师,虚心听取老师的建议的义务;
(七)参与活动,积极为集体争光的义务;
(八)孝敬长辈,为家庭成员服务的义务;
(九)帮助弱者,爱护低年级同学的义务;
(十)爱护公务,维护校园干净整洁的义务;
(十一)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的义务;
(十二)收看新闻,关心国家大事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上级人事部门年度考核、教师评优选先、评聘职称和获取绩效工资的依据。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逐级向工会、校长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学校建立骨干教师、青年教师业务成长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五)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七)其他职工的权利,参照国家对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知识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学习兴趣和良好的习惯,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学校“以真爱育真人”办学理念,认同学校“爱与责任”的核心价值观,做学生喜欢的老师,教学生喜欢的学科。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注重学习、实践、反思,自觉提升思想境界和教育教学水平。积极进行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保证教学质量。
(五)要有较强的育人意识,既教书又育人。注重学生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的教育。教师要经常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密切家校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教育教学效果得到广大家长和学生的认可。
(八)其他职工的义务,参照国家对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学用品。
(三)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为教师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
(四)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支持和奖励。
(五)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学校制定出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教职工奖惩、评优等相关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评价、奖励和处分,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致力于培养具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在分管副校长的主持下,教学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德育处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和教师的发展,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负责年级各班级与学生的管理,组织开展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同时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确保本年级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学科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本学科教师的专业发展,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进行学科引领,指导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保证本学科的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相应学段相关学科教师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德育工作以《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守则》等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理想、道德、纪律、诚信、责任、劳动、法制、国防、民族团结教育、养成教育为重要教育内容,以环保、生命、感恩、礼仪、合作教育等为补充,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构建完整的德育工作体系。建立德育处主管、年级组主抓、班主任负责、科任教师共管、大队部自管、家长参与的家校社一体化德育管理体系。以丰富的德育课程和活动为载体,以课堂为主阵地,以德育活动为补充,以班主任为骨干,以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为依托,关注学科教育的融合点和渗透点,系统全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德育研究。全力营造和谐的育人氛围,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程育人,事事育人、时时育人、处处育人的网络化和立体式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德育管理新格局。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质量,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
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积极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注重经典阅读和实践体验,引导学生读好“有字书”和“无字书”,通过儿童阶梯阅读课程和主题系列实践活动课程的长期建设,逐步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
学校的教学管理力求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积极推进课程、课堂、课题“三课”联动。教学常规管理工作要依据学科教学指南进行规范管理。学科主任每学年都要精心修订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使其不断完善。
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学校努力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教师要人人有课题,带着课题进课堂。做反思性实践者,将研究作为一种工作状态。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相关课程的开设、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树立体育育人的教育教学观念,既注重人体健康教育,又重视健全人格的培养。学校通过每天一节体育课、晨练、课间操保证学生每天一个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运动会,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让学生在运动中不断增强身体素质,培养规则意识、竞争意识,具有吃苦耐劳、勇于拼搏、团队协作等精神。
学校设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与优质医疗卫生机构积极配合,为师生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积极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情况,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为教育教学提供必备的健康保障和优美环境。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重视美育教育发展,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课程计划和安排。通过相关课程的开设、日常艺术活动等,开展艺术教育,培养审美能力和艺术素养。
第四十七条 营造热爱劳动的学校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以劳动与劳动教育为主题的各种活动。弘扬劳动精神、拓展劳动教育的具体路径。大力推动以“劳动育人”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不断完善课程设计,梳理各类各门文化课程中所蕴含的劳动与劳动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劳动与劳动教育功能,实现劳动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的有机融合。
构建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劳动与劳动教育互动机制。提升家长对劳动与劳动教育意义的认知和配合。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重视“互联网+”对教育教学所带来的可能发生的变化,积极寻求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助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学校以信息技术为纽带,促进科学高效管理,实现教育信息化、信息智能化、管理现代化、过程规范化、资料标准化、资源共享化,进而优化学校办公流程,提高决策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增加办学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
学校要加大优质数字资源引进和校本资源库的建设力度。借助立体化信息传递通道,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讲座),认真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确保对全校师生开放,帮助师生解决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通过个别辅导与跟踪,电话、网络等辅导方式,协助师生解决问题,为重点人群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组建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并定期开展活动。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一条 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协助学校进行必要的思想品德、安全自律、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努力促进学校健康和谐发展。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强化家庭教育作用。充分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大力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发挥家长“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开发家庭教育课程,引导家长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三条 依靠社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治理。
第八章 学校资产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是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算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鄂城区财政局财务结算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五十五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流失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学校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贯彻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加强对学生进行公共安全教育,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一岗双责”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到位。
第六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分解到人,一岗双责。学校安全办负责安全工作的落实、管理及监控,保证责任到位,制度落实,确保师生和财产安全。校园警务室做好出入人员审查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级部值班、教师值班等制度。
第六十二条 德育处负责安全教育和学生安全工作的落实。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专题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提高防护能力,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身体变化,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教导处负责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安全及教育。
第六十三条 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实施视频监控、消防灭火器材等设备设施的建设,每周检查记录,确保技防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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