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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新民街小学章程

日期:2025-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鄂州市新民街小学

  学校地址:鄂州市沿江大道276号 鄂州市凤凰路42号

  第三条 学校由鄂城区教育局主办,是公办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六年,学校规模为七十五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主要任务: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全省乃至全国一流的示范性小学。

  第六条  办学理念:以爱育爱  以发展促发展

  第七条  办学特色:以学生发展为根本,以现场管理为特色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

  第八条  校    训:尊重  勤勉  健康  新民

  新小精神:传承  创新

  办学理念:以爱育爱  以发展促发展

  办学目标:循爱心之道  育多彩人生

  学校愿景:把学校办成孩子学会感恩的怡情地                        校    歌:《我们扬帆起航》

  校    徽:

  校    树:香樟树

  第九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0月28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书记的职责:

  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保证学校党总支充分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校长的职责: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组织实施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副书记1名,副校长5名,副书记、副校长对书记、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党建、行政办、教学、信息技术、后勤、德育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党建办、行政办、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体卫艺(电教)处等职能部门,是学校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1.党建办: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规范党组织生活,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2.办公室:协助校长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工作;负责学校校长办公会、行政工作例会、教职工会议的组织、记录、考勤工作;负责学校文明单位创建考核、学校档案管理、对内对外宣传、学校文书制订图书室管理等工作;负责教师职评等人事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务工作,开展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策划教学教研、教师培训、教师专业技术发展工作。

  4.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后勤、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好学校财务相关工作;管理好学管理好校产,办好学生食堂,做好校园环境建等后勤保障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5.少工委: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及考核、团支部、少先队工作、开展学生德育活动、开展学生心理辅导等工作。

  6.体卫艺(电教)处:负责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负责“校园艺术节”、“校园体育节”、“校园围棋节”等大型学生文体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学校电教器材、广播系统器材的保管、使用和维修,负责学校微机室的管理。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主要职能有: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行使职能。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和监督;

  (五)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管理办法。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工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学校全体班子成员参加,重点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工作安排,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召开校长办公会的,由校长临时召集班子成员召开。

  第十六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工作例会。学校行政工作例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周工作例会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由学校班子成员、各处室工作人员和年级组长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校务公开的形式主要有:周工作例会、教代会、家长会、社区联席会、校务公示栏和学校网站。

  第十八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设年级组、学科教研组,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二十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班主任由学校按《班主任聘用制度》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书记、校长、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依法任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少工委、体卫艺(电教处)正副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主管校级领导提名,经党总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由教务处主任提名,班主任由分管领导提名,经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实行评、聘分开。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师绩效工资制、聘任合同制、岗位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绩效分配、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障教职工在工资、政策性津贴、医疗、退休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因工作需要参加的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进修。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师生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依法、按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三十六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七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八条 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四十条 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四十一条 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电脑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六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财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六条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乱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一条 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九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条 学生的权利

  1. 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3.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4.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资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 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4.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学校与家长、社区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

  第六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七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九条 依靠社区、派出所等国家职能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在2010年7届一次教代会上讨论修改后通过,报鄂州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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