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须适应时代进步和学校自身发展需要,如不能满足须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条:学校校长在党组织领导下须以《章程》为标准,结合实际,确定任期内办学目标和治校方略,继承和发扬学校优良传统,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 性质、宗旨和规模
第四条:学校名称和校址
(一)校名:鄂州市武昌学校
(二)校址:鄂州市小桥路1号
第五条:学校性质
学校属全日制九年一贯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隶属鄂州市鄂城区教育局管理。学校由雷山校区和城南校区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办学,培养既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现代科学知识,又有创新意识的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把学校创办成“规范加特色”的优秀学校,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加特长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办学规模为72个教学班左右。
第三章 指导思想、目标与精神
第八条: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九条:办学目标
开拓创新,追求卓越,不断丰富校园文化,努力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把学校办成“立德树人,师生共同成长的特色学校”。
第十条:学校精神
竞争向上的合作精神,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勇于超越的进取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校训:悦己利人、和谐共生
校风:同学共勉、同梦共行
教风:同研共创、同享共赢
学风:同伴共探、同乐共进
第十二条:办学愿景
办一所具有优质教育、优良校风、鲜明特色的一流示范学校,让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领导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落实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为学校其他常设机构,分别负责相应事项。
第十四条:【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十五条:【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全面落实党组织的决策部署,领导学校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安全保障等工作,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教代会】坚持教代会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
校长有权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也可经主席团同意,提前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如教代会认为原方案没必要修改,校长不得再次干预。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职评晋级、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支委会决定、教代会审定通过。学术委员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调整三分之一委员。
第十八条:【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年级和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学生教育、家校沟通等职责。对学生教育、学校发展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办好家长学校,支持和配合学校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其他制度】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校务公开、平安校园创建等制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校由鄂州市鄂城区教育局主管。书记、校长的任职由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副校长职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等方面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团支部)、总务处、电教处、工会(妇委会)等处室部门,实行处室主任负责制,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上下协调联络部门工作和督促工作完成情况。
(二)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教务、教研等工作。
(三)德育处(团支部)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五)电教处负责学校信息技术工作。
(六)工会(妇委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女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主管部门核准。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五)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并监督学校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
(二)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努力为学校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呼吁社会、企业、单位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配合本年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发现或知道学生在校外的不良或高尚行为,要及时告知学校,以便随时予以教育和表扬;
(五)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争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六)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免试入学。
第二十八条: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不超过55人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准其休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考核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二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严格学籍管理,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五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深入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员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六条:学校常态化开展教育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实践,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注重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三十八条:坚持推门听课制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副校长听课不少于25节;主任听课不少于30节。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控作业总量和时长,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有偿补课。
第四十一条: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组织购买省级目录之外的学习辅导资料。
第四十二条:正确使用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三条:学校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大课间、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护学生视力,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以上校内体育活动时间。
第四十四条:全面落实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八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学校要建立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
第四十六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格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备、物资统一立账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九条: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章 卫生及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二条:学校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三条: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学校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五十四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好校园巡查、楼梯守护、安全问询和路段护送等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章 教师和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教师要具备中等师范、专科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任职资格。教师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热爱学生,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全面发展。
(三)认真学习教学大纲,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提高教学质量。
(五)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阳光健康成长。
(六)学习新理论,不断进行教育研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六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出勤情况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对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师德高尚、见义勇为等优秀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者。
(五)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六十条:依法保护每一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心理问题。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健全学生人格,培养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对品学兼优、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学生先进典型,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于2023年经学校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鄂州市武昌学校。
二零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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