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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吴都小学学校章程

日期:2024-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与地址】本校全称为鄂州市吴都小学 (简称为吴都小学),住所地址为鄂州市凤凰街道江家巷12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鄂州市鄂城区教育局举办,属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校风校训】

  校风:灵动有慧 砺品蕴雅

  教风:精勤育慧 修德博雅

  学风:敏学养慧 知行涵雅

  校训:慧润吴都 雅正笃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书记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总支书记是学校第一负责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 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学校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的任命由上级组织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任命。

  第六条 【书记职权】书记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确保学校的发展方向与党的教育方针保持一致‌。

  (二)‌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召开党委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参与讨论决策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确保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四)‌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与校长密切配合,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共同参与学校的重要决策‌。

  (五)‌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包括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以及教师等人才的管理等工作。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七)协调学校内部各组织之间的关系,包括党政、群团组织等,以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 【校长职权】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 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与班子商定学校内部机构。

  (四)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奖励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五)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学校课程方案,设置开发校本课程。

  (六) 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学校财务年度预算,适时合理安排并规范使用财政经费。

  (七)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条 【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学校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由教师代表大会决策,决策程序为:由相关责任部门起草文书,提交总支委员会讨论,再提交全校教师大会征求意见,最后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第九条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内设机构】学校设置党建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电教处、总务处、团队部、体卫艺处、教师发展中心、工会、妇委会等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程序为:各部门将制度文本提交行政会讨论,再征求全校教职员工意见,最后经教代会最后讨论,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以生为本的原则:尊重学生主体,一切以学生的身心发展为首要考虑因素。

  实践性原则:使学生所学不仅在实践中产生,更要在实践中发展。

  创新性原则:关注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的培养。

  (一)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 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 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要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目标的一致性原则;校本课程的开放要与教师、学生、社区发展的需求相结合。

  (四)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 全面发展的学生,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 主动公开的事项:

  1.学校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

  2.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方案与实施情况;

  3.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各部门负责人的情况;

  4.学生管理制度:招生相关政策及录取名单;转学、借读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学生奖惩制度;学生评优评先资格、条件和结果等等;

  5.学校收费:收费政策依据、项目、标准;支出明细等等;

  6.校内干部选拔程序、干部推荐考察公示和结果;

  7.党员发展公示、考察情况、决议等;

  8.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条件规定和办理程序;

  9.教职工考核、聘任、评优、晋级的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10.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11.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等;

  12.学校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学校经费的使用等情况;

  13.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14.其他需公开的有关事项。

  (二) 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依照市、区教育局颁发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外纠纷解决机制,依靠律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等,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外部各种纠纷。

  第十五条 【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党组织机构】学校建立党总支,设正副书记各1人,另有党总支委员5名,协助书记做好党务工作。党总支下设2个支部,各设有支部委员3人。以上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党总支工作职责】

  1.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3.做好全体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的道德水平。

  4.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5.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6.做好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民主测评等工作,做好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及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

  7.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委决定、指示和党总支部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指导各支部开展工作。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8.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大队部开展创造性的工作,形成党、政、工、青、妇、团、少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第十八条【党总支工作原则】

  1.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坚持党员联系人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总支部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党内的腐败现象,依据党章、党纪严肃处理。

  4.建立健全党务档案,做到规范有序。

  第四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文件规定,规范录取或转入学生,并依法办理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种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

  (三)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在日常活动中获得老师的平等对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为将来参加现代化建设、参加一切社会活动打好基础。

  (四) 遵守所在学校和班级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互评、师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评价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评价体系从学生个人层面、到班级层面,从班主任科任教师考评到家长考评,确保评比结果的公平性、有效性。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根据期末测试成绩结合平时表现,分等级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教师聘用】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内外志愿者。结合学校实际,定期组织开展亲子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四条 【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

  第三十六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学校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收费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行政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公布实施】本章程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鄂州市吴都小学

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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