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教,走特色办学之路,促进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鄂州市实验小学”,本部校址位于鄂州市汇贤路30号,恒大分校校址位于鄂州市滨湖东路 9 号。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的直属于鄂州区教育局管理的全日制小学,学制为六年。现有本部、恒大分校两个校区,其中本部占地面积80亩,建筑面积为22869平方米;恒大分校占地面积65亩,建筑面积为12668平方米。
第四条 办学使命:让每个学生获得个性生长;
让每个教师领略教育幸福;
让每个家长分享成长喜悦。
育人理念:生长个性 触摸童年
校 训:立德 尚美 灵动 求真
第五条 学校办学愿景是办一所让学生向往的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相关必要教学辅助人员。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由鄂州区教育局任命。学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校长须具有创新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正确的办学思想,执行教育法规,按教育规律办事;具有强烈的改革意识,以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理解教师,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自身建设,廉洁从政,坚守高尚情操。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依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三)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以德治校,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教育网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
(七)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工俭学的原则,搞好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八)领导和组织学校卫生、艺术教育等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努力改善学校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和审美能力。
(九)依靠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学校领导班子的智慧和力量,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一)廉洁勤政,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十二)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 校长的权力:
(一) 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重大行政事务行使最终决策权。
(二) 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聘用教职工并安排其校内工作。
(三) 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 财经权。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决定学校内部设备设施建设。学校的财务和校舍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核批。除重大基础项目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一般有权决定建设项目与维修项目。
(五) 招生权。按鄂州区教育局有关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十一条 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党员发展中心、发展评促中心、教师发展中心、课程学创中心、学生发展中心、资源服务中心、信息科创中心、工会(妇委会)八个职能部门,其各自职责为:
(一)发展评促中心负责协调联络各部门工作和落实检查分配给各部门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 教师发展中心、课程学创中心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教务、教育科研工作。
(三) 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四) 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五) 信息科创中心负责学校信息教育及电子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六)工会(妇委会)负责维护教职工(女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与监督,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青年团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督促少先队工作正常运行,高质量开展。
第十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 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予以处分、免职等,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 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 讨论决定学校能级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工作群众性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组织与途径,工会必须做好教职工和学校的思想沟通,并采取多种形式关心和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十八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得到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体制,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校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三)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客观评价学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对少数落后的学生要热情关怀,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五)加强基础文明建设,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教育,努力创建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主动参加社区教育活动,办好家长学校,定期举行讲座、交流,建立校外教育组织和基地,积极争取学生家长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七)加强环保教育,从身边小事做起,树立全员环保意识。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新课程标准,开齐上足国家规定的课程,维护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不得利用节假日对学生进行集体补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及其评估,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改革教育评价制度,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教育理论指导教学活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强化课题研究,纳实研究过程,注重总结,及时推广教科研成果,优化课堂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研组建设,每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坚持集体备课制度,教导处人员至少每周听1-2节随堂课,教师相互之间每周听一节随堂课。
(四)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订或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严格控制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增强环保意识,提高学生身体健康素质。每学年组织1次体育节、2次运动会。
第二十五条 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其他各科也要按照不同的特点,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欣赏美的能力,增强美感体验,提倡服饰朴素、整洁,仪表端庄、大方,待人有礼貌,语言文明,培养健康的审美情操。每学年组织1次艺术节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增强劳动意识,培养爱劳动、爱劳动人民和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教育学生要爱护公物,爱惜书籍文具,不浪费粮食。培养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七条 加强科技教育,形成人人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加强少儿科学院建设,认真抓好科技兴趣小组,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每学年组织1次科技节活动。
第二十八条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的教育。研究学生个性心理特征,设立学生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信箱。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问题。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健全学生人格,培养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把班队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纳入课程计划。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假日学校活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操、意志品质和生活情趣。
第三十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三十一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三十二条 加强图书馆建设。强化管理,建立电子借阅图书系统,提高图书使用效率。建立校园电子图书馆。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节俭、规范的 原则,统筹计划,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杜绝铺张浪费。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 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和校舍校产的管理,严禁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审美特点的校园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发挥其育人功能,激发学生心理潜能。
第四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二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五自” 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一律不准骑车,按照上级车辆管理制度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垃圾清运车除外)。
第四十四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爱国爱党,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任何反动组织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教师须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教学“六认真”。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五十三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名师、带头人、能手、新秀工程。加大校本培训力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依据《小学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积极参与小组合作,培养探究意识和合作精神。
(六)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十条 改革评价制度,建立新型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按法定程序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发展评促中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实验小学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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