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中学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由鄂州市第一中学主办,由鄂城区教育局主管。本校是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设计规模是3个年级,各17个教学班,学生2800余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鄂州市第一中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总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学校名称:鄂州市第一中学;学校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127号;邮政编码:436000。
学校办学思想和发展目标
办学思想:立德树人 乐学善教
办学理念:伴着师生在成长的路上行走
校 训:厚德 乐学 善思 笃行
校 风:团结 奉献 拼搏 进取
教 风:求真 求精 求实 求新
学 风:乐学 乐思 乐问 乐行
育人目标:培养乐学、乐思、乐创、乐健的乐为少年
办学目标:养文明之气 求优质之学 育有为之才
第五条 学校制定符合实际的校徽、校歌、校旗,形成独具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
第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共鄂州市第一中学总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鄂城区教育局党组。
第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总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鄂州市第一中学党总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为发挥党组织在学校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教职工收入分配等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及需要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由学校党总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总支部把好政治关。强化学校党总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总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财务后勤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
(二)决定校务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校务委员会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1)学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2)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3)支持学校办学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代表;(4)杰出校友、知名人士;(5)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15人,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校提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务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原则,建立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副书记2名、委员4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学校设校长1名,按照学校党总支有关决定,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设党总支部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党支部、科教处、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工会、团委、妇委会、少先队大队部、财务室。党总支部具体负责党建工作,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综合性工作,政教处在分管领导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德育管理等工作,科教处、教务处在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及科研工作、教师的业务管理、教师培训、专业发展规划及实施、学校信息化等工作,总务处负责后勤、食堂、安全保障等工作,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职工维权、福利等工作,团委负责共青团工作,妇委会负责女职工计划生育等工作,少队部负责少先队工作。
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定期召开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学校重大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分头贯彻落实会议决定、建议等。
第十八条 学校校级干部由鄂城区委组织部、鄂城区教育局党组考查、任免;中层干部由教师个人申请,经教师代表大会和校务会议审议、总支部支委会任免;校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特殊岗位教师由教师个人申请,结合学校相关评选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免。
第十九条 教职工全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考核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可请求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及待聘待岗。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予以辞退。待聘待岗人员工作要求及待遇参照鄂城区教育局文件精神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一般按实际评的职务聘任,但按照职称评聘改革要求,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此外,学校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一般应聘人员,只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国拨工资均不变动。30%绩效工资根据学校绩效津贴发放方案从师德、考勤、工作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含特殊贡献等方面实行考核浮动制度。学校福利发放根据上级要求及学校关于福利费发放规定和标准发放,限于在编在岗教职工。医疗报销遵照区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决策权。校长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进行决策。
2.人事权。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从学校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出发,校长有权提名,并请示上级组织部门任免和聘用校级干部;有权提名、任免和聘用学校中层干部;有权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使用,包括聘用、缓聘、不聘及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等。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学校财务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管理制度。校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依法进行财务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共同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各类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教师质量稳步提高。加强校舍、教学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环境,为全体教职工提供切实的帮扶,有效提高教职工工作、生活的幸福指数。
4.带头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开展有效德育、高效智育、丰富体育等相关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5.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
6.廉洁从教,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顾全大局。
7.每年向教职工做个人述职,每四年做好工作纪实、回顾与新的规划,并组织中层干部竞聘上岗。
8.工作期间及离任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及审计。
9.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计划在本校的服务区内招生。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主要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罚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办公室颁布施行。
3.根据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学校行政人员的评聘推荐、评议、监督及考核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建议校长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部门、人员的履职情况予以表彰、晋升或处分、免职。组织对在职及离退休教师的慰问工作。
4.讨论并制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相关方案、制度,并积极利用各方资源,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的福利待遇,开展教工活动。
5.负责财务报销稽核工作,每月及时审核报销票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作为育人的根本,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六条 开展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努力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实现学校幸福德育的工作目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发挥学校德育的主阵地作用,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网络。
第二十八条 开展和优化学校的教学工作。学校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贯彻《体育工作条例》等文件要求,加强校园艺术、校园体育、心理健康教育,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条 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及人防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年级组、教研组根据教学要求可组织单元考试,但必须严格控制次数。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不开办全日制补习班。
第三十四条 规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鼓励教育教学工作改革和创新,构建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工作模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学生。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发展服务的原则,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八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透明公开,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务纪律,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十条 学校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好校舍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加强食堂膳食卫生管理,安排好教师膳食工作。
第四十三条 搞好校园绿化建设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保障师生安全,确保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做好学生近视、传染病、常见病预防和防疫等有关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倡导换位思考,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推行的人事制度。
第五十条 教职工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违法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的及时移交。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罚、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应做出解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总支部、工会具体负责。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鄂州市第一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及相关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要提供和落实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校内申诉,学校遵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第六十条 加强学校团组织和学生会等学生群体组织管理,丰富学生教育和管理渠道。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章程。先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修改意见,并在校园内向全体教职工公示一周以上,修改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后,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如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其他规章制度与章程内容相抵触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鄂州市第一中学校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第一中学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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