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提高东方红小学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鄂州市有关中小学工作意见的要求,按照章程的整体要求,结合新时期基础教育发展形势的新要求及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
(一)名称: 鄂州市东方红小学
(二)地址:鄂州市明塘路79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三风一训:
校 训:明德 弘毅 博雅 创新
教 风:博学 善教 爱生 智慧
学 风:勤奋 自主 勤学 创新
校 风:尚德 乐学 团结 诚信
第五条 办学目标: 让学生快乐成长 让教师幸福工作
第六条 教育理念:心沐晨光 身行善美
第七条 办学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用爱诠释教育内涵,用责任心引领学生,通过立德、启智、健体、尚美、崇劳教育,培养学生向阳而行,追求卓越的良好品质,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书记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落实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政治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
(五)支持书记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
(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八)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做好党建团建工作。
(十)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教育教学岗位的中、高级教师和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实行校务公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发展、与学校师生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依照程序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实施年级负责人制度。年级组应以完成学年度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合集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实现各个年级学生综合素养的提升与发展。
第十三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四条 学校服务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学校定期与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进行国家、地方、校本三级课程管理,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体音美、劳动教育为基础学科,积极开发多门类的校本课程满足学生多元发展需要,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年段、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十九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审查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每学期、每学年按照区里要求组织各学科考核,教师进行测查分析。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本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落实市、区《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学校《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指导意见》,严格管理,加强研究,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落实减负工作要求,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建立教务处、年级负责人、任课教师三级管理监控体系,落实备课、上课、作业、教研、反思等教学常规检查与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结合区教研、跨校教研,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有专题的校本教研活动,分层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重加强育德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育德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要求中队辅导员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身心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体育教师应当确保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两操一课质量。每学年组织至少一次体育节有活动,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提高活动实际效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贯彻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设心理健康科教学的专职教师,培养学生乐观健康、积极向上的阳光心态。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认真落实区教育局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组织校内外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个性特长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人工智能、科学以及其他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积极申报科研课题,规范课题研究管理,实现课题研究成果的有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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