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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长港镇初级中学章程

日期:2025-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鄂城区长港镇初级中学,简称长港初中。地址鄂城区长港镇滨港村特1号,邮编 436040。

  第三条  学校由鄂城区人民政府举办,为实施三年制初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鄂城区长港镇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办学规模以鄂城区教育局核定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宗旨、校训、校风、教风与学风。

  办学理念:使每位学生都全面发展

  办学宗旨: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幸福成长

  校训:立志  吃苦  上进  坚持

  校风:启智  明德  和谐  奋进

  教风:爱生  乐教  严谨  博学

  学风:乐学  勤学  善学  求真

  第六条 学校校徽:

  鄂城区长港镇初级中学章程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八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是团的基础组织,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是决策机构。学校建立全体教师参与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学校重大决策由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办、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工作,并对校长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根据《鄂城区校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方案》,推进学校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举产生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若干名。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学校建立作品收藏室,收集名家作品,以资教育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研组和备课组长并存的办公形式。备课组长负责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分学科设立教研组,教研组长由教务处聘任,报校长室审批备案。教研组长在教务处的领导下,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自主教育”德育工程,以班集体建设和德育讲坛为载体,践行“五自”教育模式,有计划有序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书记、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具备学校特色的校本教材,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要求,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本校实际的教学模式。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二十五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课程标准制订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好教学进度,做好学期中、学期末的教学总结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七条  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业余时间违规带生或有偿家教,不参与任何营利性社会力量办学。

  第二十八条  重视学生的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卫生教育,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艺、劳动实践及卫生健康工作的法规、条例。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学校心理辅导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信息管理中心,加强教育装备和信息技术管理。设立校园网,建立网络化的教育教学资源库,创设教师交流展示的平台,以实现教育教学信息资源的共享,推动学校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适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学生早进晚出,中餐可在学校订餐,也可家长送餐,遵循自愿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协助家长办理相关资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 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五条  其他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66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 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 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设施、图书馆、实验室、通用技术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书记、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写生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滨港村委会、峒山村委会、夏沟村委会、高沟村委会、长港派出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做好三个面向,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鄂城区教育局审核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监督委员会通过,报鄂城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长港中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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