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七里界中心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隶属于鄂州市鄂城区教育局,本校经登记注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地址:鄂州市昌林路19号,邮编436000。
办学宗旨
第三条 学校以“学校有特色,学生有特长”为办学理念,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培育时代新人为教育目标。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办学理念先进、教育手段新、教学质量高、育人环境美、办学特色鲜明的学校。
办学目标
第四条 育人目标:培养健康、自信、合作、文明的学生
打造大爱、大德、大智、大气的老师
创建公平、全面、包容、发展的学校
管理目标: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人本化
学校校训:勤奋创新、严谨诚信
第五条 干部作风:勤政、务实、团结、廉洁
教 风:精心细致,精益求精
学 风:志当存高远,从小学做人
校 风:健康文明,快乐向上
第六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6年。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的规范字。
学校投资与资产
第八条 学校是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勤俭办学,杜绝浪费。
第九条 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由学校使用,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评价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应实施民主管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应在民主程序内进行。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办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应争取家长和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应支持和鼓励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其他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管理学生学籍,实施奖励或处分;
4、招收学生,给合格者颁发学业证书;
5、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执行国家教育标准,坚持五育并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在上级行政部门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绩效工资或奖惩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会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学生会议和社区调查等形式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把学校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行政职能机构。教导处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学校科研工作,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纪律卫生和德育教育工作,总务处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团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绩效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每学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委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布置全面工作。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和分部门召开一次全体部门成员会议,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落实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布置一周各部门工作,行政例会后分部门召开部门全体成员例会。贯彻执行行政例会精神,加强部门成员师德师风建设,布置部门工作。
第四章 学校办学的法律依据
学校办学依据的法律及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州市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权利
1、享受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2、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
5、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7、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义务
1、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3、履行教师聘约;
4、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5、尊重学生的权利,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和教育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即:参加教育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获得公正评价权,即:在学业水平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3、申诉诉讼权,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受教育者的教育法律责任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其监护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寻衅滋事、严重破环学校教育秩序,视情节承担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三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国家审定的,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统编教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学科组、推门听课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要抓实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研究和教学质量监测检查等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面抓好教学教研工作,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实施新教育,切实改进教学方法,充分应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学籍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唱国歌和国旗下讲话等活动,实施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重视班级管理工作,努力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班级管理模式,打造特色班级,营造积极向上的集体环境,建设有益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社团,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培养学生良好兴趣爱好。
第四十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教育厅的课程计划,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额人数不超过40人。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景,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组织形式为课堂教学。 学校按鄂州市教育局的课程计划严格执行;每学期期末进行教学质量监测;向学生提供市教育局规定的学科练习,严禁购买教辅材料;要求任课教师控制作业量,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夯实基础,注重“及格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心理健康课程,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心理辅导,同时,学校开放心理咨询室接受学生的个别咨询。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等校外实践基地接受学习锻炼,从而提高学生的生活技能和思想素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提高,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体育教育管理: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举办校运动会、组织学生参加单项体育比赛等大型体育活动,每学年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并监督学生参加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健康教育管理: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注重传染病、常见病预防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餐饮及食品卫生监管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宣传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课后作业资料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不可增加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参加其他活动以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六章 学校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学校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建立师生健康卡片,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检。
第四十八条 学校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贴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现疫情,控制疫源,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各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无小事,负责大于天”。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设立“安全公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本领。安全教育进课堂;每学期聘请法制副校长上安全教育课。
第五十条 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打更人员职责制,实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确保学校24小时有专人负责。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学生外出活动有安全保卫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每日填写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实行校领导陪餐制度,做到日管控、周排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职责人,对学校设备、设施、校舍、场地等安全负有重要职责,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学校校长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第五十三条 安全教育:学校定期面向全校师生开展防疫、交通、消防、用电、防溺水户外活动等安全教育主题活动,以专题讲座、主题宣传日等形式,丰富学生的安全常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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