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建立现代开放的办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鄂州市汀祖镇汀坳小学;学校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丁坳村村委会旁;邮政编码为 436053 。
第三条 学校由鄂城区教育局举办,是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小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学校宗旨:办人民满意教育。
校风:公平竞争,阳光快乐,争先创优,蓬勃向上
教风:动真情、传真知、做真师、育真人
学风:乐学、深思、争优、致用
校训:立德、尚志、勤劳、健体
第五条 基础目标:以学生“智、能、趣”相统一的课题式大课程建设特色等区内外知名学校。
第六条 发展目标:再用3到5年时间,把汀坳小学建设成为全区引领素质教育、以基础能力、发展能力和创造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学生总规模设定在220人左右。
第八条 学校的建筑与硬件设施必须为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特别要有利于学校文化建设,着重要建设好教师办公系统、图书资料系统、广播电视网络系统、功能室辅助系统。
第九条 文化是学校凝聚力和活力的源泉,是学校的灵魂。学校必须在物质、制度、精神上努力形成属于自己的学校文化。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校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落实。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五)负责学校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贯彻勤俭办校原则,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加强校产管理。
(七)切实抓好平安学校、文明学校、绿色学校、和谐学校建设。
(八)关心教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九)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十)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党支部职责: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落实纪检委员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选拔在自荐、民主推荐和评议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订实施人事管理、岗位聘用以及绩效分配制度改革等事宜;
(四)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使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六)按照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巡视等活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定期述职,提高履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管理职能,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根据学校章程制定本部门工作条例,报经校长室批准后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一届任期为三年,部门工作人员由学校每学年选聘一次,40周岁以下的教职工必须有在部门工作的经历,并在晋升、职称评定、表彰等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由校长组织召开,由学校校级领导和中层正职干部参加。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6、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9、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10、重大基建项目;
11、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2、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3、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4、其他重大问题。
学校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1、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2、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4、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
6、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和纠纷调解机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教师和学生申诉的受理、调解和解决的规则。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要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二)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教师、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学校秩序的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长处全面负责以德育为核心的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年级部在学生成长处的统一指导下,全面落实学校各项教育管理措施;教师发展处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以及教师专业发展工作,全面落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着“品德高尚”的德育培养目标,实行“以人育人,共同发展”的德育管理模式,实现全员育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学校必须制定三年德育规划并精心设计每学期的德育活动,逐步形成德育校本课程。
第二十五条 本着“知识渊博”的智育培养目标,实行“智、能、趣”相统一的社团课程发展模式,实现发现并发展师生潜能与创造力的培养。学校必须制定中长期智育规划并精心设计每学期的智育活动,逐步形成智育校本课程。
第二十六条 本着“体魄健壮”的体育培养目标,实行“技能与体质”并重的培养模式,实现强身、健体并有专长。学校必须制定三年体育规划并精心设计每学期的体育活动,逐步形成体育校本课程。
第二十七条 本着“人格完美”的美育培养目标,实行“技能与审美”并重的培养模式,实现发展学生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学校必须制定三年美育规划并精心设计每学期的美育活动,逐步形成美育校本课程。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组织者、管理者,承担着组织、协调、沟通本班学生、教师、家庭之间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责。是学校德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学校优先选聘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学校在绩效、晋升、职称评定等优先考虑班主任。班主任在级部的统一领导下接受学生成长处的指导、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少先队是学生成长处的组成机构,是对学生思想工作教育的重要部门,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搞好团组织、学生会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每年召开一次少代会。
第三十条 学校、学科组、备课组应根据上级的“教学计划”或“教学工作意见”以及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材等,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按照要求应先制定学年教学计划,再根据学年教学计划制定学期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一般应在开学前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科研究室必须出台学科年度教学大纲和各类考试说明,指导学校学科教学并对学科教学质量负责。学科研究室对年级部师资安排有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计划要科学、合理、实用性强,内容应包括教学“六认真”实施和督查、教学奖惩机制、质量监控措施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学科组计划要结合学科组教师集体智慧,对学科组的学科发展、教师发展和学科质量监控提出具体的目标和措施。原则上必须保证学科组每月一次的学科集体教研,每周一次的公开课、汇报课、观摩课、示范课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备课组计划应侧重在集体备课安排、学科质量监控上。每周至少举行一次备课活动且有详细的活动记录,练习应统一,质量要保证。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学督查有利于弥补学校教学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有利于提高改进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要根据实际实施“每日逐班巡课制、每周专项抽查制、每月全面视导制、每半学期全面总结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并作好相关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要召开一次教学工作总结会,对一学期内的工作加以分析和研究,肯定成绩,表彰先进,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明确下一步教学工作的方向,提高教学工作效益。
第三十七条 校本教研要以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为中心。学校要依托校本培训,学习新理念,促进教师的自我反思;要抓好教研组同伴互助合作工作,引导教师从经验型向研究型、专家型转变;要立足本校校本培训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要实施课题牵动,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提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必须定期举行教师、职工、学生各级各类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江苏省学年度课程计划及《课程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学年度课程计划,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按照课程计划执行。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放假,如有停课,须经校长批准。
第四十条 建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探索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的整合,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信息合作。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图书馆、演播室、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恶意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总务处全面负责学校的校园环境卫生和安全隐患整改,每周五由学生成长处负责实行全校性大扫除的安排与检查评比,日常环境卫生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第四十七条 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使食堂能够做到安全、卫生、高效地服务于广大师生,必须做到“三个第一”,即安全第一、健康第一、卫生第一,把安全卫生工作放在首位;要求提高“三种意识”,即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把好“七个关”,即食品进货关、食品贮存关、食品加工关、个人卫生关、餐具消毒关、环境整理关、食堂检查关。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必须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中。将校园安全工作实绩与各部门、各班级和教职工学期评估相挂钩,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在实处。凡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及大型活动前,由保卫科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签订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交友、休息的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学校校园文明的重要窗口。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学校必须健全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多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要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平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5、妥善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1、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工资制度规定确定工资报酬。
2、按国家规定提供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
3、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婚假、丧假、产假等待遇。
4、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家长评教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测评,测评的结果作为教职工晋升、绩效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网络业务档案系统。学校定期将每一个教师的教学成绩,师德表现等情况录入网络档案系统,作为教职工晋升、绩效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教师必须做实做细备上批辅考等教学环节工作,所有教师必须备详案上课,有课必须备课,备课必须按课时备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表和教学计划上课,必须备教一致,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改动课表,私自调课或请他人上课。
第五十八条 教师要讲究课堂教学文明。穿着整洁大方,教态亲切自然,仪表端正;课堂语言精练、明白,尽量使用普通话;板书简洁扼要、条理清楚,工整规范并能熟练地使用多媒体技术;课堂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手机,不坐着讲课,不无故离开课堂;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挖苦讽刺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后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安排,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尽职尽责,有奉献精神,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并积极做好育人工作。
第七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市县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六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2、学生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提出意见、建议和评议的权利;
3、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评定上获得公正评价;
4、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学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5、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2、遵纪守法,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争做具有优良的道德情操,扎实的基础学力,良好的行为习惯,身心健康、兴趣广泛的好学生。
3、参加每周的升旗仪式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4、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如实填写个成长记录和教学测评等。
5、认真、诚信地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业考核,服从市教育局毕、结业规定。
6、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学校将严格按照市县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于品德优秀,学习刻苦努力,学有特长,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制度等的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将予以批评教育及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制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开发各类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教育资源,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每个班级民主选举出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听取家长意见、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进行学校与家长间的沟通等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本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学生家长支持和配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社会教育基地的资源,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注重学生的知行统一,注重实践体验,注重寓教于乐,帮助学生认识社会,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各种资源、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以社区单位文明共建、社会服务志愿者等形式,加强与社区、社会的联系。学校充分利用社区优质资源,努力开发和形成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的课程,努力形成学校与社区有效一体化教育模式,学校主动做好向社区开放学校场馆教育资源工作,融入社区,服务社区。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靠社区单位、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苏南、苏中地区和外省市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不断创新优化,提升学校的社会满意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校务委员会1/2以上成员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校务会议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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