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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桥小学办学章程

日期:2025-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全称:鄂州市鄂城区石桥小学,简称石桥小学。

  学校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石桥村,邮政编码:436050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系全日制公办小学王寿小学联体石桥教学点,学制5年,隶属于鄂州鄂城区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办学设计规模

  5个教学班,每班招生人数控制在40人以内。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

  为学生健康成长奠基,为教师持续发展铺路

  第六条  培养目标

  培养“校园美、学风正 、教学好、质量高”的学生

  第七条  办学特色

  全方位实施尊重教育,打造尊重的特色品牌。

  第八条  学校校徽、校歌及校训

  1. 校徽:

  2.校歌:《梦想起航,超越自我》

  3.校训:团结进取 奋发向上。

  第二章  学校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内部的基本管理组织机构

  学校党组织领导,校长办公会为校级管理决策机构;按编制设置党组织领导成员、校长,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设置教导处、少先队大队部等二个中层管理机构;建立学生、教师、家长等民主管理组织。

  党小组

  在学校建立党组织领导,党小组组长由上级党支部任命,全面负责学校的党务工作。学校党小组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党小组的主要职责和权力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少先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三)推进 “清廉学校” 建设, 不断推进学校的党风政风、教风学风升级,促进风清气正良好教育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的全面形成。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开好支部委员会,参与决策,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五)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高素质学校干部队伍。

  (六)加强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主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书记、工会主席等组成。其他中层领导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校长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开竞争产生并由鄂城区教育局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学校设教导主任一人,教导主任人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长进行聘任。教导主任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策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有权设置内部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使用。

  (三)教育教学管理权。全面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四)财经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资产管理,在校长领导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奖惩权。学校建立奖惩机制,校长根据规章制度,决定对教职工的奖惩。

  (六)依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校长岗位补贴和其他合法补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

  (二)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监督、审计,保证完成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评价与检查。

  (五)拟定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好校舍设施及经费。

  (六)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抓好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养、师德水平和教书育人的能力,努力构建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师资队伍。

  (七)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学生终身发展之能力,不断提高教学效益。

  (八)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生活,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创造条件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九)加强校园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学设施和手段现代化。

  (十)重视安全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并支持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五)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是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在本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

  组织教职工学习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就学校民主管理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组织教职工开展好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生活。

  第十六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

  (一)学校校务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总人数为单数,一般在9-11人左右,学校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另设副主任两人,其中一人必须由学校以外人士担任。

  (三)学校校务委员会享有以下职权

  1.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2.参与并讨论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3.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

  第十七条 中层管理机构

  (一)教导处:设主任1人。教导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政教处:设副主任1人。政教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班主任管理及德育工作

  (三)总务处:设主任1人。总务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

  (四)少先队大队部:设大队辅导员1人,在学校党组织和政教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少先队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以促进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家长委员会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的制定,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成立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是由全体学生选出的优秀代表即少先队大队干部组成,代表全体学生行使权力,参与学校管理,表达全体学生意志,体现大多数学生利益。

  大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制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工作和德育活动计划。

  组织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向队员及中队宣布有关委员会的倡议、决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少先队员的意见、建议及呼声。

  做好少先队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组织新队员入队仪式。

  组织、管理、检查、评定中队委员会学习和开展的各项工作情况。

  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师搞好学校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好少先队活动

  第三章  学生入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鄂州市鄂城区教育局有关划片招生规定,学校招收学区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实行秋季入学。学校按照规定接受残疾儿童入学随班就读。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都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班额以不超过45人 为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业年限为5年,学生因病等情况无法继续学习,凭正规医院证明,报上级部门备案,准其休学。复学时根据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三条  因户籍变更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经校长批准转入本校,由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本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就读者,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教导处出具转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

  第二十五条  严格学籍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健全学籍档案。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校长有权视情况作出续聘、缓聘、解聘等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实行岗位月薪制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其中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渠道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则由学校依据当年考核情况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与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需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学生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日常行为要符合《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校长主持下,副校长室、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教处、少先队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从三年级开始,开展小学外语教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取消期中考试,组织好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使用等级制(A、B、C、D、),禁止排名次。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努力为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为辅。要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做到统筹兼顾。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制度,进行财务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健全财产档案。

  第四十七条  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强校舍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创造优美育人环境。严格执行校舍维修与环境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校舍场地归学校专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及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五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班主任要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五十三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使教育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五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八条  学校接受鄂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研究讨论,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校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需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可进行,修正案同时需报区教体局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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