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神州小学
(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鄂城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鄂城区教育局。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迎宾大道92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李树凡 董胜利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 万元。
出资者:李树凡, 金额: 1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一至六年级小学义务教育。
(二) 学科教学方面:按照国家小学课程标准,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道德与法治等基础学科的教学活动,以系统地传授知识,帮助学生构建扎实的知识体系,提升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学习能力。
(三) 德育工作方面:组织各种主题班会、校园文化活动等,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 体育健康方面:提供体育课程,包括田径、球类、体操等项目教学,促进学生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学生体质。同时,组织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运动习惯。
(五) 艺术教育方面:教授音乐、美术等艺术课程,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艺术修养。举办文艺演出、绘画展览等活动,让学生有展示艺术才能的平台 。
(六) 社会实践方面:安排适合小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如参观博物馆、科技馆、农场等,让学生走出校园,了解社会、自然,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1、基本工资:根据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确定基本工资。不同岗位(如教师、行政人员、后勤人员)根据岗位价值评估确定不同的基本工资档位。
2、岗位工资:按照不同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复杂程度确定岗位工资。教学岗位的岗位工资根据所教学科、教学年级等因素有所差异;行政岗位的岗位工资依据管理职责范围大小确定;后勤岗位则根据工作的技术含量和责任大小划分岗位工资等级;
3、绩效工资:与从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挂钩。对于教师,主要依据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教学成果发放绩效工资。行政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管理效率提升等指标确定,后勤人员则根据服务质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来考核绩效工资。
4、工资发放: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以货币形式发放。学校将为每位从业人员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包括各项工资构成的具体金额、扣除项目(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等信息。
5、工资调整:根据学校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每年对工资报酬进行评估。取得重大工作成果等情况时,及时调整工资报酬,以体现公平性和激励性。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李树凡,副理事长1名董胜利。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学校战略规划相关:学校发展规划重大调整:包括校区扩建、学段拓展、改变招生规模和范围等重要战略决策。
(四)财务相关:重大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例如制定年度预算超过一定金额限度,或者批准涉及大规模资金投入(如新建教学设施、购置大型设备)的预算计划,以及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五)校长等重要领导岗位的任免,薪酬福利体系的重大变革。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李树凡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本单位法人李树凡出资10万元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4年 5月 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神州小学
2024.5.7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