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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祖小学章程

日期:2025-01-08

  (2024321日经第届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言 

  丁祖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中心小学,创办于1940年,原名“应吾学堂”,属私塾性质,解放后纳入完小之列。1955年迁至铜灶山旁,建起了面积为710平方米的土木结构校舍,并改名为“铜灶小学”。1958年更名为“丁祖小学”,1982年迁至丁祖下门山,建起一栋三层18间的教学楼和一排26间的教师宿舍,1995年拆除旧的教师宿舍,新建一栋四层宿舍楼,2001年春又增建了一栋综合楼,2012年暑期通过区、镇、村的大力支持共筹措资金150多万将校园改造一新。几十年的漫漫时空,饱经历史沧桑,承矿冶文化的甘霖,历华夏改革的春风,汀祖镇中心小学这所古老的学校青春永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并使学校管理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丁祖小学 

  学校地址为:丁祖湾下门 

  邮政编码:436053 

  第三条 学校由鄂州市鄂城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生对象为学校招生地段内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鄂城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学会选择,自主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充分拓展教育时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为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奠定基础。以开展七彩活动、设置七彩课程、培养七彩教师为途径,不断推进现代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二十大为指向,以“给孩子一个七彩童年”为目标,优化学校内部管理,提升教书育人水平,丰富学生成长经历,促进教师团队发展,汇集整合教育资源,彰显学校文化精神,努力打造一所“有内涵、有品牌、有声誉”的优质学校。 

  第七条

  办学目标:给孩子一个七彩童年 

  学生培养目标:有爱心、负责任、知感恩、会选择、乐求知、能创新 

  教师发展目标:智慧、合作、反思、亲和   

第八条  校标:卡通吉祥图 

  校歌:《幸福起航 

  校报:《小星星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会议决策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策。党支部领导下的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对学校的“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并根据管理权限,对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负责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室、科研室、总务处四大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教导处:负责学校各类学科课程的常规管理、质量监控、学籍管理、教师校本研修等工作 

  德育室:负责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开展学校大、中、小队的少先队活动、学生主题教育活动,对小学生进行行为规范训练以及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科研室:负责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以及相关课题的指导、管理等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校舍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校园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组织的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明确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职责,分层管理;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文明组室创建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学科教育教学任务。 

  (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认真做好重要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九)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调解,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机制。建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校本课程体系,为社会、家庭和学生提供高质量的课程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国家课程的相关标准,结合学校“有爱心、负责任、知感恩、会选择、乐求知、能创新”的学生培养目标,推进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实施。积极建设学校“七彩”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根据《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要求,学校课程由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探究型课程组成。根据学校实际,优化学校的课程结构,增强学校三类课程的规范性和创造性。做好三类课程的优化配比,力求课程的科目设置与教学组织得到进一步管理与完善。 

  (一)基础型课程:体现国家对公民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最基本的保证。基础型课程的内容着眼于促进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它主要涵盖七个学习领域:语言文学学习领域、数学学习领域、自然科学学习领域、社会科学学习领域、技术学习领域、艺术学习领域、体育与健身学习领域。基础型课程涉及的各科目采用上海市二期课程改革推出的新教材。 

  (二)拓展型课程: 

  1.结合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研发校本教材,并在拓展型课程中设置相应课程予以实施。 

  2.利用场馆、博物馆资源开发博物馆课程,利用博物馆的人文主义特性,引导学生获得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的体验。并在博物馆实践体验中,拓展学生视野,激发其好奇心,提升学生质疑、调查、探究的能力。 

  4. 开发自主性拓展课程,课程数量按班级数的1.5配置,使学生能自主能动地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课程,具有个体的学习经历、经验和体验,并获得某一方面方面的定向发展,形成自身的兴趣爱好或特长并使其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或深化。 

  5.学校实施“快乐活动日”,学校根据本校和学生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教育要求,设计活动内容和形式,包括班团队活动、体育活动、社团活动、主题周、节活动、社区服务、校德育实践基地活动、博物馆课程等。一年级入学初4周不安排“快乐活动日”,落实16-20课时的学习准备期综合活动。 

  6.学校开展健康促进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学校建立卫生室,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辅导室,建立特殊学生跟踪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三)探究型课程:课程实施采用《小学生探究型课程学习包》与主题基地探究活动相结合。探究型课程各年级每周一节。活动以主题单元活动形式呈现,一个主题单元中有若干个活动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严格遵循专课专用的原则。学校建立“课程研发小组”,落实学校课程的开发与建设。建立“学校课程评估小组”。由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各界人士代表共同组成。对学校课程的实施进行管理、监督与评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课程执行力。 

  (一)坚持随堂听课制度,教学常规检查监督制度、日常质量监控制度、教学评比制度、教研组评优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二)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以教研组为单位开展课堂教学研讨活动,以新课程改革理念为依据,创建和谐、民主、平等、自由、合作、探究的课堂氛围。 

  (三)根据xx区教师进修学院小学段课程实施研究的需要承担相关项目的实验。 

  (四)改革考试制度,严格按区教育局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各科考试及考查工作;学校教导处不定期组织各年级学生进行单项或综合质量监控。 

  (五)改革评价形式,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使用好《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小学生守则》;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职务考评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自觉执行师德建设相关制度;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服从学校分工及岗位调整,履行教师聘约,履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相关要求;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参加义务献血。 

  第三十七条

  (一)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三)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定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整合教育的育人网络,秉承“多管齐下、多方合作、有机组合”的整合教育原则,让学校的育人效能呈现良性提升的态势。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坚持以社会为突破口,开发利有各种社会教育力量,建立博物馆、科普场馆、企业、大学、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学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学校定期与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作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齐成家长学校、亲子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有关企事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8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固定资产的管理环节必须做到及时登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图书馆、实验室等部门均应建立相应台账。坚决执行谁用谁管、公用分管、责任到人的财产管理原则,各级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做好平时财产的保养工作。 

  (一)请购制度 

  1、全校各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学校全年经费预算分配的范围内提出购物申请。 

  2、凡申请购物者(部门)须填写请购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同意采购。 

  (二)验收制度 

  1、自制、局拨、捐赠的财产,局固定资产、耐久品由经办人将物品、原始凭据交学校财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填写入库凭证,报负责此项工作的总务主任审核。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交财务室,并据此及时计账。 

  2、建立校舍资料档案,财产账,做好房屋编号。 

  3、做好固定资产(除校舍)的编号、登卡、计账工作。 

  4、低值易耗品,直接由保管员验收签字,分类定位储存,建立收支登记账册。 

  (三)领用制度 

  1、各部门的公用设备,均为部门领用,个人保管(签名)离校时归还。 

  2、各处室或个人因工作需要特殊的办公用品或教具(经负责此项工作的总务主任同意)可向仓库保管领取,在领用登记卡上签名或写借条。 

  3、一般办公用品和清洁工具,在每学期初由部门负责人向仓库保管员统一领取,在领用卡上签名。 

  4、坚持领用、借用、赔偿制度。 

  (四)报废、报损制度 

  确定报废、报损,应由有关人员会同技术人员作出技术鉴定,经确认无修复和使用价值后,由经管人员上报,总务主任签具意见,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检查制度 

  1、每学期开始,要根据登记本由财产保管员到各部门核实所有公用设备。 

  2、每学期结束,各处室应自行核实台账,再由财产保管员复查台账及有关物品,做到账物相符。 

  3、每学期结束,财产保管员要到各部门收齐所借用的物品及教具。 

  4、每一年结束前,由清查盘点领导小组参加校产盘点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学校的收费工作由校长室负责,总务处财务人员经办,收费后开具合法收据,其他教职员工不得擅自收费或提供各种代办。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设置收费公示板,对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减免政策、投诉电话进行公示。 

  (三)每学期对向学生收取的代办预收款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严格按备案表预定的项目、金额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登记、注册、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 

  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释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鄂城区教育局核准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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