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小字(2020)第4号
(2023年6月修订)
序言
洋澜小学始创于民国初年,时为私塾“洋澜寺学堂”,1945年抗战胜利后定名为“怀德中心学校”,1951年正式更名为“洋澜小学”,2002年因新建鄂州高中校区而迁建到现址,校园占地面积近18亩,隶属于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管辖,上级主管部门为鄂城区凤凰街道中心学校,系一所国民义务教育全日制普通公立小学,学制六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根本目标,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大力推动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逐步实现学校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洋澜小学
学校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77号
第三条 学校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举办,隶属鄂州市鄂城区教育局管理,主管单位为凤凰街道中心学校,登记机关为鄂州市鄂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7004222221056,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四个全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加个性发展的优秀公民,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探究、学会健体、快乐成长,为学生的持续良好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主要任务: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努力把学校办成辖区居民满意的优质小学。
学生培养目标为:通过加强学生公民素养的培养,引导学生“存善心”、“行善事”、“说好话”、“做好人”,同时有着健康的体魄和积极心理品质,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保持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成为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为:借助新课标实施契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形成自主的队伍建设。以激活教师主动和谐发展的内驱力为主要策略,以开展教育科研为重要手段,努力建设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六条 办学理念:唯真至善 厚德立人
办学特色:以整合综合实践活动和校本课程为特色牵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 校训:向真 向善 向美 向上
校风:合作 研究 奉献 超越
师风:读书 研究 奉献 唯真
学风:博学 健康 明辨 厚德
第八条 校歌:
第九条 校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基层党组织,党组织名称为:中共鄂城区凤凰街道洋澜小学支部委员会。隶属于中共鄂城区凤凰街道教育党总支,接受中共鄂城区教育局机关党委的统一领导。
(一)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党支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必要时可以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
(一)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副书记、委员参加;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涉及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视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指定非支委班子成员的有关行政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二)党支部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到会。党支部委员必须出席党支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在会议之前书面提出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召开党支部会议时,对议题涉及有关处室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该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相关内容时进会场,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三条 党支部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
(二)学校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三)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工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设副校长3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德育、科研、后勤、安全等某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教研室、德育室、总务处、信息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1.校长办公室:协助校长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工作,负责学位领导班子例会、行政办公会议、教职工会议记录,考勤、档案、对内对外宣传,学校各类创建考核,收、制、发文件等工作,负责文印室的管理。
2.德育室: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及考核、少先队工作、全校性学生活动等工作。
3.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心理辅导室的建设。
4.总务处:负责做好校舍、财产、财务、食品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5.教研室:负责做好校本教研、教师业务发展、职评、综合实践活动等工作。
6.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负责学校电教器材和广播系统器材的保管、使用和维修,负责图书室、实验室、电脑室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学科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班主任由学校行政任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七条 认真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坚持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三十条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一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上级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鄂州市教育局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三十三条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四条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七条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三十八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四十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四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四十二条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社会捐助资金要纳入学校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乱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四十七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等财务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五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有专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四十九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条 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七章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的权利
1.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小学学业后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十条 学生的义务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六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人员的组成: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体罚学生,尊重学生;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责任心;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学生,及时家校沟通,时刻关心学生的身心状况,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品质;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纠正学生的错误;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为教师学习、培训、科研、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实施教师交流,并依照文件精神规定的落实相关原则、程序、参与人员的权利义务待遇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在岗教师进行资格定期注册,并依照上级要求落实教师资格注册的各项规定。
第八章学校与家长、社区
第七十二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
第七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五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六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八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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