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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口中学学校章程

日期:2025-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和义务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德立校,育人为本的办学指导思想,实现学生有特长,教学有特色的办学目标。 

  第三条  本校名称为樊口中学, 位于鄂州市鄂城区樊川大道66号,是公办性质学校,学制三年,后来樊口辖区五六年级迁入樊口中学,一共五个年级,基本办学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 

  第四条  本校由鄂州市鄂城区教育局领导,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校的校训:团结、勤、求创新教风:团结、敬业、严谨、善导;学风:乐学、善问、多思、求精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国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教师成长为本,以学校发展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德治校的办学思路。 

  第七条  依法在普通中小学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为受教育者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思想道德养成、发展智力和培养技能、进行科学探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八条  初中、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高中教育有双重任务,一方面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和输送合格的新生,另一方面为社会培养素质良好的劳动后备人才。 

  第九条  重视和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坚持以“五爱”教育为基本内容,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基础道德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实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活动,重视卫生工作,增强师生体质,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逐步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致力于建立一支学历合格、师德高尚、年龄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本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校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校长按规定有最后决策权,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决策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审议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有影响的校友和社区人员中聘任校务委员,参与学校管理。 

  ()党组织。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工作和学校整个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正副职人员和其他有关处室、组负责人参加,讨论和决定校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机构 

  ()校长办公室 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监督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信息,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政教处 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务委员和校长办公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的决策。 

  ()教导处 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和教师执行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总务处 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理好财,严格制度,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 

  ()教科室 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层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副校长要起到校长参谋、助手的作用。学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者,应协助副校长抓好管理。全体干部应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管理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  监督机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 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和公众媒体的监督,以此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度,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效益。在教职工评聘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实行缓聘、待聘、解聘。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技术职称评定制度,鼓励教职工在职进修。 

  第二十二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学校通过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估,推进学校内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奖惩制度,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严格履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的整体目标与任务:促进学生身心素质的协调发展,构建学生正确的认知结构,使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整合一体。 

  第二十五条  德育工作: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小组,通过各种途径确保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与人相处,自觉成为品德良好、人格健全、行为规范的模范执行者。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抓好科学管理,深化科研教改,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端正教育思想,依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搞好科际间学科渗透,使学生获得广博的知识。认真搞好课程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切实抓好科研课题的实践。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减负”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 在广泛开展体育、艺术教育的同时,增强学生自我锻炼的意识和自觉审美的情趣,使课内、课外有机结合,使普及和提高相得益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慣,不断提高校园文明程度。 

  第二十八条  通过富有成效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形成浓厚的教研学术氛围和鲜明的学科教学流派。 

  第二十九条  学校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是隐性课程的具体反映,是学生安静地读书、愉快地生活的场所。校园环境的设计和布置充满教育意义,并达到绿化、净化、美化、人文化的要求。 

  第六章  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十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遵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权利有: 

  ()在校学生家长享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权利。 

  ()在校学生家长享有向学校反映家长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校学生家长(监护人) 应履行的义务有: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依法行使监护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拍卖、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要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账目清楚,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一次。 

  第三十八条 建立物品采购、 保管、使用和借出的制度,损坏、遗失需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本校转让无形资产 须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鄂州市鄂城区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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