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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信息来源:鄂城区政府网 日期:2016-12-30


 

第一部分

鄂城区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本区民政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抚抚恤、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全区拥军优属活动;承办全区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申报工作;负责全区各种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

3、按上级复退军人安置计划,组织实施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队伤残志愿兵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4、组织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5、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福利院建设。

6、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农村社区建设及社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7、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8、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区村以上行政建制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内和区际边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9、负责全区社会福利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

10、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殡葬法规及政策的贯彻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查处非法套棺土葬、非法公墓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

11、负责儿童收养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12、负责残疾人的管理工作。

13、负责老龄人的管理工作。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区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优抚安置股、社会救助股、基层建设与社会事务股、残联工作办公室及老龄工作办公室。下属2个事业单位,分别是: 区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为区民政局管理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副科级,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康复服务站为区民政局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股级,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站长1名。

三、人员基本情况

区民政局编制人数17名;财政供养人数 27名,其中在职人数18名、离退休人数7名、遗属人数2名。自筹自支人数3名、临时工人数3名。


第二部分

鄂城区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情况

(一)2017年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710.15万元。其中:经费拨款326.92万元,占46%;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6.5万元,占1%;上级补助收入72.00万元,占10.1%;上年结余304.73万元,占42.9%。与2016预算收入同比增加90万元,增幅12%,增加部分主要人员增资及地名普查。

(二)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710.15万元,具体项目如下:

1、基本支出204.92万元,占28.9%。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43.2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6.15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商品和服务支出15.5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的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2、项目支出505.23万元,占71.1%。主要用于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其中其他项目支出505.23万元。

二、2017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三公经费预算数4.0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00万元。此项支出比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数减少17万元, 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缩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故预算数相应减少。

  1.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拟安排政府采购电脑2台、空调一台,置换年久待处置办公设备,计划采购资金900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
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
、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第三部分

 

鄂城区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鄂城区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

·民政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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