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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04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6〕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2023年9月7日进行修订。现对《实施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重点政策举措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会保障关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举措之一。2014年,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16年,结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意见》,为我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具体指导。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明确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符合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年满16周岁等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分别明确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人员和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人员的具体补偿标准。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三)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及待遇。区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明确相关参保办法及待遇。

  三、重点政策举措

  (一)明确资金来源及筹集责任。《实施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从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市、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二)严格执行审核标准。明确由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国土、公安、农经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40号)和《鄂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鄂州人社发〔2014〕37号)的要求进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三)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款制度。征地报批前,各地按照《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的要求,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名单,然后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县级以上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联系电话:027-6035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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