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包括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能;
(二)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及公开招聘等信息;
(三)政府规章。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四)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五)规划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等;
(六)行政权力运行。包括权责清单、办事服务和办理结果等;
(七)财政资金。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等;
(八)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包括土地供应计划、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相关信息等;
(九)回应关切。
(十)政府信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echeng.gov.cn/)网上公开,同时,还采取现场公开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项目现场公开管理审批的有关信息,如建设项目现场张贴规划批前公示布告、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等。
2.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2)办公地址:鄂州市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9号;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711-5037622;
(5)通信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9号;
(6)邮政编码:436000。
2.申请提出
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在线、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同时,一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与所申请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鄂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链接https://www.echeng.gov.cn/ecqxxgk/ysqgk/)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本指南附件处下载打印。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同时,应提交或上传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与所申请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证明。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
申请内容属于局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的,主办单位可以不作重复答复,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
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主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如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由主办单位填写《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档案借阅登记表》,经主办单位、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主办单位办理借阅手续,对申请人查阅资料进行全程监督并提供服务。申请人如需对查阅资料进行复制、摘录、拍照,主办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部有关规定办理。查阅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材料交还局档案室。
(3)申请的答复。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1)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为局办公室,各股室(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机构。办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9号,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 (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11-5037622,邮政编码:436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答复书不服,可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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