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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党政机关公务、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鄂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日期:2023-07-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商务接待工作,提高招待力量和质量,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鄂财行发〔2015〕75号)、《鄂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鄂州办法〔2015〕8号)、《鄂州市财政局、鄂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鄂州财行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公务、商务接待工作的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招商引资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公务接待是指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因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而来访的公职人员,使用政府公共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与工作服务的社会交往过程。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

  第二章 接待标准

  第四条 接待单位应加强公务、商务接待预算及计划管理,公务、商务接待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在项目经费中单独列示,并从严控制规模,严禁突破预算安排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第五条 商务接待交通安排应当注重安全、经济,提倡公共 交通方式。离鄂赴省外有关地方的,火车可乘坐软席 (软座、软卧)或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可乘坐二等舱,飞机可乘坐经济舱。赴省内有关地方的,火车可乘坐硬席 (硬座、硬卧)或高铁/动车二等座,客商在鄂州境内交通出行,由商务接待单位保障。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的,应严格控制。

  商务接待住宿安排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商务接待住房原则上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天480元。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套间的,价格标准上限为每天800元。

  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伙食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

  除日常伙食外,确属需要,可安排工作餐。除特殊情况,工作餐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200元,陪餐人员工作餐标准与客商一致。工作餐按照客人需要可适当安排省内地方酒 (高档酒水除外)。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单位陪餐人数应控制在来宾人数的1/3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商务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确需赠送礼品的,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并严格控制范围和标准,每人次礼品价格不得超过300元,礼品应选择具有鄂州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赠送礼品前应严格填报《鄂城区礼品赠送审批单》。

  赠礼对象仅为来访团组主要人员,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主要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能重复赠礼。如对方赠礼,按对等原则回礼。

  在区以外开展的商务接待活动参照区级商务活动接待标准,严格按照审批预算执行。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工作餐上限标准为:早餐每人每次40元,中、晚餐每人每次标准80元。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章 报销审批要素及重点内容

  第七条 公务、商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公务(商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商务)接待事后审批单等。

  第八条 商务接待费报销相关要素和流程

  事前审批要素

  1.来客情况:单位、人员职务、人数

  2.商务活动项目

  3.接待地点/场所

  4.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

  5.安排伙食与用车情况

  审批报销所需原始凭证及附件

  1.派出单位公函或我方邀请函或者单位领导认可的电话邀请记录

  2.商务接待审批单

  3.商务接待报销单

  4.接待用餐、住宿费发票、小票、公务卡结算票据

  5.交通费票据

  6.其他相关费用票据

  开支范围包括接待工作餐、日常伙食、住宿费、交通费、礼品费和其他费用。

  开支标准

  1.接待工作餐:上限标准为 200 元/人/次。(不含酒水)

  2.日常伙食:上限为 300 元/人/天。

  3.住宿费:标间 480 元/天、套间 800 元/天。

  4.接待交通费。

  5.礼品费:商务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确需赠送的,从严控制费用。

  6.其他费用。

  7.接待人员要求:接待陪餐人数应控制在来宾人数的 1/3 以内,最多不超过 5 人。

  报销审批程序

  备注: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内部工作流程对报销审核程序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相关要素和流程

  事前审批要素

  1.来客情况:单位、人员职务、人数

  2.公务活动项目

  3.接待地点/场所

  4.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

  5.安排伙食与用车情况

  审批报销所需原始凭证及附件

  1.派出单位公函或我方邀请函或者单位领导认可的电话邀请记录

  2.公务接待审批单

  3.公务接待报销单

  4.接待用餐、小票、公务卡结算票据

  5.其他相关费用票据

  开支范围包括接待工作餐、日常伙食和其他费用。

  开支标准

  1.接待工作餐:早餐上限标准为40元/人/次。午、晚餐上限标准为80元/人/次。

  2.其他费用。

  3.接待人员要求:接待陪餐人数应控制在来宾人数的 1/3 以内。

  报销审批程序

  备注:各单位可根据单位内部工作流程对报销审核程序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务、商务接待接受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收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接收纪检监察机关对接待行为的监督执纪问责。接待单位应对本单位接待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主动配合接收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五章 公务、商务接待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违规安排与公务、商务活动无关的宴请,或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二条 违规接受企业或服务对象的宴请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三条 违规安排与公务、商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等。

  第十四条 违规提供鱼翅,燕窝高档菜肴和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十五条 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六条 超标准、超范围公务、商务接待,借机大吃大喝。

  第十七条 违规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商务接待。

  第十八条 违规利用单位、企业内部食堂相互请吃吃请。

  第十九条 违规同城接待,区内公务、商务接待互相赠送礼品。

  第二十条 违规向下级单位,企业或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第六章 公务、商务接待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商务接待中涉及外商的,按《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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