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花湖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鄂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中共鄂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法办发〔2021〕3号)精神,制定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步骤和工作内容
(一)学习动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
门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1〕8号)、《中共鄂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法办发〔2021〕3号)和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增强紧迫意识。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3月4日前
(二)周密部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3月5日前
(三)编制正面、负面两个清单
1.正面清单。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先行一步,及时编制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相关行政机关将上述领域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于3月10日前报区司法局,区级清单由区司法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3月20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单位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2.负面清单。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全面推行的原则对本单位的依申请职权目录事项进行梳理,建立不能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负面目录清单。负面目录清单为全区范围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负面目录清单于3月30日前报送至区司法局。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3月10日前、3月30日前
(四)完善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制定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统一规范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3月30日前
(五)试点运行。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按照各级政府公布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内容和时间,先行先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过程中注意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为全面推行做好准备。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4月30日前
(六)全面推行。原则上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所制定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负面目录清单,对负面目录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6月1日前
(七)自查评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8月20日前完成本级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备案,同时将自查评估结果抄送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8月20日前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加强政务数据信息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将事前告知承诺格式文书模板添加至“政务服务一张网”,方便企业、群众下载,嵌入提交告知承诺书系统入口,供行政相对人线上提交。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将“一网通办”事项办理结果直接共享至区级信用信息平台,减少人工录入,在政务服务网上嵌入区级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风险预警系统。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牵头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政府成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领导小组,副区长杨方任组长,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办、区发改经信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领导小组组成建立本地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各级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效果有考核。
(二)开展宣传培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中增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知识内容,不断提高相关人员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水平。加大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相关服务场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查指导。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2021年9月开始,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检查情况直接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考核成绩。10月,准备迎接省政府对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全面检查。各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在区政务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并将督查结果及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或作为问效线索开展电视问效。对推进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依据省纪委监委、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办法》的规定,将作为线索移交各级纪委监委。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须知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3.鄂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样表)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须知
1.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梳理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对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
2.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要素。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 号
依据 规定,本部门在办理 行政事项时涉及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四)证明的内容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1.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2.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
3.书面承诺后,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条件、标准补齐全部申请材料。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不可(可)代为承诺。您办理的 行政事项证明材料适用第 种承诺方式。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需要补齐证明材料的,本人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并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按时报送,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或超越承诺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六)上述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留存一份。此文书仅供参考,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3
鄂城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样表)
单位(盖章):
序序号 |
证证明名称 |
证证明用途 |
设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 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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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省级 |
市市级 |
县县级 |
乡乡镇级及其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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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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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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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
备注:1.“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层级”栏请在对应的情形栏中划“√” 。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一致。
5.对于能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分别在对应的情形栏中划“√”,一个材料只能选择一种告知承诺情形。选择通过部门自行核查的,请在对应情形栏中一并写明核查的具体网站地址。对于不能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在“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一栏中,要写明具体理由。拟取消的证明,无需填写。
6.核查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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