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公布该决定。新修订《审计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审计法》共54条,此次修订中,修改34条,增加7条,合并1条,修订后共60条。新修订《审计法》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等六个方面作了修订。重点变化如下:
一、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一)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写入新审计法。
(二)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与原《审计法》相比,这次新增加了决算草案审计、绩效审计、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等内容,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报告的审计内容。
(三)完善审计经费保障机制。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改为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四)完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机制。新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范围,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必须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二、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一)调整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明确审计机关除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外,可以对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二)调整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外,可以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完善公共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此次修订新增了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内容。
(四)明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的法律地位。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写入新审计法。
(六)明确审计机关可灵活选择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注重发挥审计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作用。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八)要求被审计单位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优化审计监督手段
(一)调整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审计机关除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外,也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调整审计机关检查权的范围。审计机关除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外,也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赋予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新增规定,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四、规范审计监督行为
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遵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扩大为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增加审计机关不能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资料的规定;明确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的具体要求。
五、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新增规定,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
(一)明确审计队伍建设要求。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二)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三)增强审计工作的专业支撑。明确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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