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45号)、《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
2021年9月22日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公平竞争
内部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45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或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应当在制定过程中自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负责起草政策措施的业务队、室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写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送办公室进行审核,再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条 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由各起草队、室存档,送办公室备案。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各队室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七条 各队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八条 各队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 职责范围内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队室对以往出台的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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