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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的请示》的审查意见

信息来源:鄂城区司法局 日期:2021-07-15
鄂州司函〔2021〕19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依据的请示》我局已收悉,经认真阅研,现提出以下审查意见供参考:

  一、2020年10月9日以后,经规委会审批的规划项目,建议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7号)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适用其第九条兜底条款,涉及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的,可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以下简称省文件)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2014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8日期间,经规委会审批的规划项目,涉及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存在两种征收标准。第一种是依据省文件,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第二种是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13〕4号),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工业类、农业产业化类、社会发展类等国家鼓励发展产业项目(仅限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类 设施)按30%收取”。鉴于省文件层级更高,按照《立法法》等规定,应适用层级高的文件。

  三、2014年4月25日之前,经规委会审批的规划项目,建议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 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13〕4号)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因我局非相关文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无法定解释权限,以上观点仅参照法律适用原则提出,建议在适用相关文件存疑时,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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