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医保发〔2022〕37号
各区医保局,葛店开发区社发局、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服务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政策落实,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缓缴适用于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单位缴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7月至9月。
三、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 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实施期限内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缓缴。
四、补缴费款。中小微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五、待遇处理。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 企业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正常报销。
鄂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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