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自然资规文〔2023〕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 支持企业发展,经区政府同意,在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基础上,实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本级财政保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鄂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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