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财资发〔2021〕14号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司):
为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成本、减轻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 3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2021年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1〕38号)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房租”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司)要认真执行《通知》要求,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司)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结合地方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减免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间接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司)经营用房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房租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司)要落实房租减免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工作方案,加强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监督,根据单位或企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统一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并建立减免房租管理台账随时备查,确保减免房租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到位。
三、对国有企业(公司)落实《通知》要求减免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处理。
四、本通知所指中小微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机随意扩大房租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暗箱操作等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请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司)于9月25日前将《2021年鄂城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统计表》(附件1)报送至区财政局资产管理股邮箱3701032420qq.com,并分别于2021年10月25日、11月25日、12月25日报送减免统计更新情况。
联系人:张涛;联系电话:027-60205378。
附件:《2021年鄂城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统计表》
鄂州市鄂城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