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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11-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城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10 

   

   

  鄂城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我区特困供养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3号《湖北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集中整合、达标升级等,全面完成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公办福利院)提档升级,所有特困人员(包含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行跨镇街集中照护。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城乡养老服务场所,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社会化养老需求,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事业与养老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保障公益原则。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增强机构自我发展能力,坚持公益属性,履行社会责任,承担政府兜底养老和公益性养老服务职能,重点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尽量满足全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社会失能人员的供养需求。 

  (二适度普惠原则。充分利用资源,积极拓展为老服务范围,允许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兜底保障前提下向社会开放,逐步为各类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质优价廉的为老服务。 

  (三)区级统筹原则。优化现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结构,对机构设施陈旧、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提档升级。完善规范高效统一的管理制度,提升全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四)坚持改革发展。依法依规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发展,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性质和为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机构管理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为老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全区养老管理体系 

  1.成立区级养老管理主体。成立鄂城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配备工作人员5-7名,负责指导统筹全区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运营指导和管理督导。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将区民政服务中心养老股1名工作人员与6镇公建民营的监管院长或院长纳入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区福利院。上述人员管理由区民政局负责,相关工资待遇由人员原单位负责。特殊岗位如会计、安全专家等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责任单位:区委编办;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各镇) 

  2.特困失能人员纳入集中照护。区福利院(区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护中心)优先收住全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含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部分比例的空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6家农村福利院原则上不再收住特困人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各镇街) 

  3.完善镇街养老服务体系。6个镇级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继续保留,其管理仍由各属地负责。各镇街要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福利院等机构带动作用,采取“中心+站点”等方式,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充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调整特困供养机构功能布局 

  1.做好特困人员转移工作。现有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统一由区福利院接收,并按照身体状况分类集中供养,社会代养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分类安排。2025年10月1日前将6家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的院民全部转移至区福利院。四个街道在市城市福利中心托养的特困人员暂不纳入本次转移人员范围,后期再根据各街道实际情况及特困人员本人意愿另行调整。 

  各镇要做好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及社会代养人员的转院等工作,相关转移方案由各镇联合区民政局共同负责。转移后配合区民政局及相关机构加强对转院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保持转院人员情绪稳定。(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 

  2.完善资金保障机制。一是将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区福利院的运转经费、维护管养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二是特困集中供养的护工配比费用,按照护理人员与特困人员比例不低于1:7,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超过30%的部分,工作人员按照1:3增配。纳入各属地财政预算。三是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住院需专人陪护的,由特困供养机构负责抽调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确需聘请第三方人员加强护理的,相关费用在特困人员的护理费用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特困人员户籍地负责。(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 

  3.严格财务管理。加强特困供养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特困供养资金实行报账制,各镇街入住区福利院的特困供养人员相关费用,自人员迁移完成后,由区财政部门统筹划拨至区福利院(包含特困人员生活费、护理费、水价电价补贴、临时物价补贴、丧葬补助、春节慰问金等),统一结算。(责任单位:各镇街;配合单位:区财政局、民政局) 

  4.严格责任落实。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区福利院的管理、运行以及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各镇街承担本辖区养老机构及为老服务设施、站点的属地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管、矛盾纠纷调处等属地责任。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资金组织及资金监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配合单位:区应急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消防大队) 

  (三)创新特困供养机构运营机制 

  1.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根据全区养老服务体系整体规划布局和各镇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的基础设施情况,结合各地老年人养老需求情况,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性质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福利院公建民营运营团队选聘及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各镇对辖区内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应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结余资金按财政资金相关要求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并将相关资产清查报告送区财政局相关股室备案。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或区域性养老综合体,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属地养老服务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服务提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各镇) 

  3.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已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的,相关人员安置按原安置方案执行。准备开展公建民营的要迅速完成资产清查,现有人员原则上按进入渠道回原单位工作。其他相关岗位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推荐至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按标准择优录用。(责任单位:各镇;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 

  4.推进特困供养机构资源整合。针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功能定位不强和精神障碍老年人入住难等问题,计划将6所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整合为4个区域性养老机构和2个养老综合体,重点打造成精神障碍、失智照护、康养照护、医养结合的功能专区或区福利院分院。(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自规分局、住建局、卫健局、医保局、各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鄂城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强化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落实改革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工作开展予以大力支持。各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研究制定推进改革的配套措施,加大力度抓好落实,确保改革成效。 

  附件鄂城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鄂城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曹  晖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花小平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詹永胜  区政府办主任 

  王胜军  区监委副主任 

  徐  涛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编办主任 

  黄  波  区发改经信局局长 

  朱立新  区财政局局长 

  刘正明  区人社局局长 

  王自松  区自规分局局长 

  黄志国  区住建局局长 

  吴红兵  区民政局局长 

  李彦培  凤凰街道办事处主任 

  洪  伟  古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国顺  西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裕超  樊口街道办事处主任 

  方  洲  长港镇镇长 

  熊  登  杜山镇镇长 

  钟  秀  泽林镇镇长 

  伍  冬  碧石渡镇镇长 

  李  正  汀祖镇镇长 

  吕继伟  花湖镇镇长 

  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如遇人事变动,不再另行发文。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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