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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奖扶、特扶类惠民惠农政策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日期:2025-02-05
(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享受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满60周岁);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享受对象: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发放标准: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90元(10680元/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690元(8280元/年),直到亡故为止。

(三)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享受对象: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发放标准:(见二维码内详细内容)

(四)基本生育住院分娩补助资金

享受对象:

1、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以户籍地为主;夫妻双方为非本市户籍且居住6个月以上;
2、怀孕一胎、二胎或三胎且没有“两非”和违法生育行为(即符合“三孩政策”的生育行为);
3、计划怀孕前向所在的村(居)申报登记录入信息,怀孕后三个月内向所在的村(居)报告登记孕情(即孕情上报及时);
4、在鄂州市内医疗机构分娩。
补助标准:

1、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补助600元/人;

2、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生育保险、常住流入的对象补助500元/人;

3、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不享受补助。

 政策咨询电话
区财政局
027-60205660
区卫生健康局

0711-591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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