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界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所列举残情的常见慢性疾病。
认定及享受待遇条件:
(一)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后从部队退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三)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四)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个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指定医院体检,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建档归档。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755元/月
政策依据:(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 166号);(三)《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 208号);(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 255号);
(五)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 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民 政函(2012) 369号);(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2.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对象界定: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人员、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涉核)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认定及享受待遇条件:
(一)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相关记载与参战部队总 目录中的参战部队番(代)号、参战时间和地点- - 致。(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一 )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与参试部队总目录中的参试部队番(代)号、参试时间和地点范围一致。(二)不符合评残和未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人员。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个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受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建档归档。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800元/月
政策依据:(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 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 102 号); (二)《湖北省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核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三)参战部队总目录;(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3.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对象界定: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条件:(一)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二)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这两类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1年义务兵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一定生活补助。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个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复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建档归档。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54元*兵龄/月
政策依据:(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 110 号);(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 11号);(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 发(2011) 61号);(四)《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 知)》(鄂民政函(2011) 280号);(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4.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对象界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享受“三属"定期抚恤金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我省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条规定,即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也可享受定期抚金。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后,其遗属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后,其遗属符合以上条件的,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个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复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建档归档。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烈属36910/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1410/年,病故军人遗属29280/年。
政策依据:(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01号,根据3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三)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四)《民政部关于三属”定期抚恤金金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函(2014) 17号);(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5.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
对象界定: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享受待遇条件: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一)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二) 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三)年满60周岁。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个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复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建档归档。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645/月。
政策依据:(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 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 27号);(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 3号);(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民政发 (2012) 7号)。(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6. 在乡复员军人
对象界定: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以复员的回乡人员(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人员,其中中原突围掉队、失散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分为抗战时期入伍(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 2日)、解放战争时期入伍(1945 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三类。
享受待遇条件:对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复员军人,可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一)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二)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个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复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建档归档。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2015元/月,其他时期入伍1975元/月。
政策依据:(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三)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民发(1979) 60号,(79)财事字355号);(四)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 127 号)。(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7. 伤残人员
对象界定:(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七)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限于2020年2月1日前负伤致残的人员)。其中第(三)、(四)、 (五)、 (七)条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评定标准:(一)退伍军人申请补办评残应当提交展役期问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二)其他人员申请新办评残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三)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四)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退出申请。
待遇申请确认程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评定,建档归档。
待遇标准:元/年
伤残人员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16270 |
因公 |
111560 |
|
因病 |
106900 |
|
二级 |
因战 |
105220 |
因公 |
98770 |
|
因病 |
94190 |
|
三级 |
因战 |
92320 |
因公 |
85970 |
|
因病 |
79770 |
|
四级 |
因战 |
75670 |
因公 |
67680 |
|
因病 |
61620 |
|
五级 |
因战 |
59100 |
因公 |
51200 |
|
因病 |
47110 |
|
六级 |
因战 |
46170 |
因公 |
43290 |
|
因病 |
36230 |
|
七级 |
因战 |
34780 |
因公 |
30840 |
|
八级 |
因战 |
21960 |
因公 |
19910 |
|
九级 |
因战 |
18240 |
因公 |
14510 |
|
十级 |
因战 |
12810 |
因公 |
10850 |
政策依据:(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根
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民政部关于修改(伤 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 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改);(三)《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四)《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鄂退役军人发 (2020) 30 号)。(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8. 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
(一)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二)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
(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二) 政策依据:(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根
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9.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出2022年度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7512.5元/年。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本科生及以上学历者按基础标准增发 100%,专科生按基础标准增发 50%。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家庭优待金按基础标准的 3 倍发放。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的大学生义务兵,除享受 3 倍基础标准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政策。
政策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 49号)
1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
(二)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2) ×20%)。
政策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鄂民政发(2012)98号)
11.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一) 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按《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文件执行;旧伤复发以外的,按40%给予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4000元。
(二)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老复员军人,按40%给予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4000 元。(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 役人员,按30%给予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3000 元。
政策依据:《湖北省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07) 37号)、《湖 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 51号)
12. 立功受奖人员奖励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一次性给予10000 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各战区或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者一次性给予8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一次性给予7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
(六)被评为四有优秀者一次性给予800元人民币奖励。
政策依据:《鄂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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