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赋权镇街审核确认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6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70元/月;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1280元/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1140元/月。
2、特困供养
享受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赋权镇街审核确认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保障标准:农村特困供养1140元。城市特困供养1280元。
3、临时救助
享受对象:对符合临救条件的,经赋权镇街审核确认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保障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本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4、孤儿救助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15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2400元/月。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享受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到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性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为1500元/月。
6、老年人补贴
享受对象及标准:
1.高龄津贴。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2.高龄失能补贴。城乡低保家庭(含建档立卡对象户)中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乡低保(含建档立卡对象户)中的60周岁以上和低保边缘家庭中80周岁以上,经鉴定为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护理服务补贴。
7、残疾人两项补贴
享受对象和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标准为每月7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三、四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标准为每月100元。
政策咨询电话:
区财政局
027- 60205660
区民政局
027- 6022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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