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土征告[201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州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土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依据鄂州市规划管理局划定的用地范围,经鄂州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处实地踏勘、分界;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杨岭村、马元村、茨塘村。
三、拟征收土地的面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鄂州市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处实测面积:17.0816公顷。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各类地类补偿标准
地 点 |
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杨岭村、马元村、茨塘村 |
面 积 |
17.0816公顷 |
地 类 |
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
依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与被征地村组现场清点、核实后,依据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五、相关事项告知:
1、拟征收土地调查告知。自本公告发布或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将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共同确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确认的,拟征地调查机构将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申请公正机关进行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拟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2、拟征地听证告知。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的规定,拟被征地单位对我局拟定的征收土地公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和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向我区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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