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报送的《汀祖镇精密制造产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申请函收悉。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区农业农村局同意该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汀祖镇精密制造产业园区(项目代码2017-420704-54-01-
102102)位于汀祖镇沪渝高速北侧(地理坐标东经114°92′32″
-114°93′85″,北纬30°28′90″-30°27′85″之间),园区净用地面积66.87公顷,拟建市政道路长度为6.52公里。园区拟建公共服务设施、研发办公楼39739.78平方米、人才公寓4889.7平方米、配套用房1408.44平方米、其他面积1687.5平方米,以及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等公用工程。园区建设总投资98153.29万元。园区总挖方92.56万方,总填方92.56万方,无弃方。
二、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园区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2.同意园区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3.基本同意园区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6.87公顷。
4.基本同意园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防治措施。
5.基本同意园区水土保持总投资3402.5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422.98万元,植物措施2465.72万元,临时措施223.67万元。
6.基本同意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7.基本同意园区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8.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鄂价环资〔2017〕93号)规定,建设方应向鄂城区税务局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0.305万元。
三、有关要求
1.按照园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园区施工组织管理,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压占、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园区内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切实做好园区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并按规定向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5.依法依规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园区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报原审批机关批复。
7.园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验收标准和条件;园区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园区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使用。
8.本园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签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方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若该园区未开工建设,或者未获得审核、批准,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鄂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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