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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公告) 鄂城征补字〔2024〕第9-1号

日期:2024-0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鄂城区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5月11日发布了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鄂城区段)《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鄂城征补字〔2024〕第9号),由于项目范围线优化调整,导致征收(使用)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现将征收(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调整如下:

  一、征收(使用)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使用)地块位于花湖镇阮湾村、刘钊村、白龙村、永华村、华山村,杜山镇路口村、旭东村、先台村、鄂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汀祖镇桂花村、王寿村、丁坳村、凤凰村、丁祖村、吴垴村、王边村,泽林镇陈桥村、兴桥村、桐城村、杨方村、大山村、寿桥村、余山下村、成海村、建新村、团结村、泽林村面积约1861.803亩(征收各村面积调整如下:阮湾村120.081亩、刘钊村152.289亩、白龙村68.952亩、永华村89.4645亩、华山村25.4775亩、路口村116.7345亩、旭东村7.0875亩、先台村43.548亩、鄂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98.274亩、桂花村59.643亩、王寿村0.51亩、丁坳村119.943亩、凤凰村49.6935亩、丁祖村232.7505亩、吴垴村94.6365亩、王边村9.2565亩、陈桥村52.611亩、兴桥村44.0355亩、桐城村83.418亩、杨方村27.6495亩、大山村80.28亩、寿桥村60.063亩、余山下村53.0355亩、成海村21.36亩、建新村60.1605亩、团结村86.7405亩、泽林村4.1085亩)。

  二、征收(使用)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使用)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土地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的有关规定。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泽林镇为61900元/亩,花湖镇、杜山镇、汀祖镇为55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2.青苗补偿标准泽林镇为2200元/亩、花湖镇、杜山镇、汀祖镇为2100元/亩;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 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

  五、听证告知:本公告期限为30天,若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前,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其它事项:1.自发布之日起,拟征收(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配合做好拟征收(使用)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登记。2.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使用)土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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