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智能问答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期)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1-01-07

   2020年8月31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州市寿昌大道卫民生鲜店销售的黄绿豆芽进行了抽检。2020年9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0N046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31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州市寿昌大道卫民生鲜店销售的黄绿豆芽进行了抽检。2020年9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0N046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9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0N046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202020),告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检验报告提出异议。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31日从鄂州蟠龙农产品批发市场鄂州市新蟠龙永宏蔬菜批发部郭永宏店里购进7斤黄绿豆芽,单价1.4元/斤。当天销售了5斤,销售价为1.98元/斤,剩下的2斤残渣丢入了垃圾桶。当事人购进黄绿豆芽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并索要了进货凭证。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10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城区市监告字(20207018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黄绿豆芽 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所谓有 下列情形之一”包括该条款第项即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及法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