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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惠企政策宣传册

信息来源: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日期:2022-06-15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享受对象:在鄂州市参加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

  政策标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可支付月数不足,则停止下调费率。

  申请材料:推行“免申即享”模式,企业无需申请,从省社保集中系统提取信息。

  咨询电话: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核定记录科:027-60876502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享受对象:在鄂州参加社会保险的特困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标准:对特困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

  申请材料:线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线下办理需提供属于特困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书。

  申请渠道:

  1.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2.线下: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市社保中心1楼办事大厅

  咨询电话: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核定记录科:027-60876502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受理条件及标准: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申请材料:企业无需申请,继续推行“免申即享”模式。

  参保单位需满足:2021年度正常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且在省社保系统失业保险缴费信息中显示不欠费。

  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一: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申报材料:

  1.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需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1份);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申报地点: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政策二: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材料:

  1.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4.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申报地点: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政策三:企业吸纳退役1年以内(2019年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申报材料:

  1.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申报地点: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五、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一: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申报地点: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政策二:企业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申报地点: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政策三: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申报地点: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政策四:对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社保补贴申报明细表(原件1份,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提供)。

  申报地点: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贷款额度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贷款贴息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财政部门按2年、LPR-150BP以下部分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四)申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3.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缴纳社保凭证(上年度和申请年度当月的原件及扫描件)

  5.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年度和申请年度当月的原件及扫描件)

  6.企业员工工资支付凭证(上年度和申请年度当月的原件及扫描件)

  7.经办银行贷款合同

  (五)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同一个体户、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六)办理及咨询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1.鄂州市劳动就业中心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电话:027-60876326

  2.鄂州市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号房产大厦二楼

  电话:0711-5903448

  3.鄂州市华容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龙华路158号

  电话:0711-3586939

  4.鄂州市梁子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

  电话:027-60699916

  5.葛店开发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

  电话:027-53037027

  6.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洪山路128号

  电话:027-60670018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①: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

  享受条件: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页面人社部门创业补贴申报事项申请);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信网相关信息);

  4.带动就业的需提供员工的身份信息及任意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截图或扫描打印件(对公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发放记录或电子对帐单、法定代表人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支付工资记录);

  5.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6.在其它单位就职或在读的不属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员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享受对象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

  享受条件: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4.带动就业的需提供员工的身份信息及任意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截图或扫描打印件(对公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发放记录或电子对帐单、法定代表人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支付工资记录);

  5.在其它单位就职或在读的不属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员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享受对象③: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享受条件: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享受对象④:就业困难人员(含非本地户籍)。

  享受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2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页面人社部门创业补贴申报事项申请);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需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

  4.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八、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及奖补

  (一)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 人机构,配备不少于 4 人的专职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2.拥有不少于 500 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完备,能够提供培训讲座、路演等创业活动场所;

  3.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 10 家,带动就业不少于 30 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 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优先入驻;

  4.按规定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

  5.能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投资融资、工商税务代理等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有规范健全的创业服务台账。

  (二)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1.市人社部门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申报对象、 时限等要求,由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申报。

  2.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人社局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时应提供:(1)孵化基地房产、土地证明和平面图纸以及租赁合同;(2)孵化基地与服务管理人员劳务合同和工资发放花名册;(3)孵化基地制度规定;(4)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入孵协议;(5)孵化基地创业服务台账;(6)创业导师花名册、场地租赁合同及年度场地租金、水电费、公共软件等各项费用清单;(7)《鄂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和《鄂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等材料。

  3.市人社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评审。对创业服务水平较高、孵化效果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达到一定规模的,择优确定为拟认定基地,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一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不予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鄂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工作每 3 年开展一次,被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市人社局提交《 XXXX 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考核申报表》及相关佐证资料,市人社局将对基地的创业服务水平、孵化效果等项目进行评估,经考核合格的,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对创业孵化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入驻1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业孵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孵化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5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孵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8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地点及咨询电话: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职建科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电话:027-60358475

  九、场租水电补贴

  政策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补贴。对在市级创

  业孵化基地内初次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营实体,给予场租水电补贴。

  享受对象: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经营实体。

  享受条件: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

  享受标准:每年给予5000元的场租水电补贴,每带动1人就业的,再给予2000元的奖补,奖补最多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鄂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费补贴审核表》(一式叁份,加盖公章);

  2.入驻的经营实体需提供入驻协议(合同)、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社保卡信息扫描件;

  3.入驻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或纳税凭证扫描打印件;

  4.带动就业的人员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在申报补贴时需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身份复印件)及任意3个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截图或扫描打印件(企业或经营者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财付通发放工资记录或电子对帐单),带动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兼职或在读学生。

  以上申报材料能够依托信息系统获得的,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申请渠道:向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就业中心向市人社局申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在门户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制发拨付通知。

  咨询电话:鄂州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电话:027-60876326

  政策二:返乡创业园区场租水电补贴。对在创业示范园区内正常运营的返乡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场租水电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以上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各项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享受对象:入驻市返乡示范园区的各类企业。

  享受条件:在示范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

  享受标准: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鄂州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企业场租水电费补贴审核表》一式两份;

  2.入驻期内水电、场租有效发票凭证(原件);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渠道:向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就业中心向市人社局申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在门户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制发拨付通知。

  咨询电话:鄂州市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电话:027-60876326

  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培养对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

  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

  补贴标准: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中级工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元、取得高级工证书的每人每年6000元,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每年4000元。

  申报材料:

  1.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名册;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台账;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

  申请地点及咨询电话: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职建科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电话:027-60358475

  十一、企业岗前培训

  培训对象: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可开展岗前培训。

  补贴标准: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申报材料:

  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账》;

  2.《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劳动合同。

  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1.鄂州市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古城路22号,0711-5908165;

  2.鄂州市华容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体育路66号(图书馆二楼),027-60586727;

  3.鄂州市梁子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027-60698806;

  4.葛店开发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 ,027-53080069;

  5.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临空经济区管委会,027-6067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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