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泊保护管理工作要求
湖泊数量不减少,面积不萎缩,形态稳定;水质不恶化,生态不衰减,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2.湖泊两条生命线
湖泊保护区: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m区域,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湖泊控制区:湖泊保护区以外不少于500m区域,禁止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3.河流三条生命线
禁脚地:堤迎水面50m,背水面30m,除修建哨屋、临时工棚、通讯照明设施、堆放防汛抢险料物外,不准修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及禁止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工程留用地:禁脚地外沿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200m,活动和行为需审批,必须保障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岁修、整险加固、防汛抢险取土。
安全保护区:工程留用地外沿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300m,活动和行为需审批。划定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均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4.水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
水功能区的定义:指为满足人类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是通过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现状的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将江河湖库划分为不同使用目的水功能区,并提出保护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在整体功能布局确定的前提下,对重点开发利用水域详细划分多种用途的水域界限,以便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
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规定,水功能区划采用二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功能区分4类,分别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划是在一级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分7类,分别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5.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指在满足水域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对确定的水功能区,在给定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值、设计水量、排污口位置及排污方式下,水功能区水体所能容纳的最大污染物量,以t/a表示。
限制排污总量:限制排污总量与水功能区的类型有关。对于保留区和保护区,采用纳污能力和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较小值作为限制排污总量;对于其他各类地表水功能区采用纳污能力作为限制排污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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