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民渔船摸排情况
1、有证兼业渔船9艘(渔民15人,辅助船3艘)
2、有证专业渔船3艘(渔民5人)
3、无证兼业渔船28艘(渔民46人,辅助船4艘)
4、无证专业渔船10艘(渔民20人,辅助船1艘)
樊口街办共计渔船50艘、渔民86人、辅助船8艘。所有渔船均已配合区水政部门上岸评估,并按要求做好“一户一档”、“一船一档”建档立卡工作。
一、补偿标准
(一)有证专业及兼业渔民
1、渔船渔具补偿根据评估公司评估价格补偿。
2、过渡期生活补助按照每户7200元补偿。
3、 捕捞权收回按照每证4.5万元补偿。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2020年7月1日为基准日计算,对年龄在16-59周岁之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据其缴款凭证,农村户籍人员按最高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缴10年;非农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最高每人每年386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缴15年;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农村户籍人员一次性给予20000元/人补助,非农户籍人员一次性给予57939元/人补助。
5、奖励资金:对6月30日之前(含30日)上岸的渔民渔船,一次性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二)无证专业及兼业渔民
1、渔船渔具补偿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的100%补偿。
2、过渡期生活补助按照每户7200元补偿。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2020年7月1日为基准日计算,对年龄在16-59周岁之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据其缴款凭证,非农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最高每人每年386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连续补缴15年。对年满60周岁及以的上非农户籍人员,一次性给予57939元/人补助。
4、渔民如不愿上缴渔船渔具的,必须向区农业农村局写承诺书,自区政府规定的7月1日渔船上岸之日起,不得下水捕捞,否则,收回之前的一切补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政策性落实。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禁捕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禁捕的相关补偿和渔民转产转业农业产业扶持政策;人社部门负责统筹社会保险资金、就业资金等专项资金,协调落实退捕渔民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领域的相关政策;住建部门负责统筹住房保障,协调落实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渔民上岸安居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救济资金,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财政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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