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106号)精神,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区对长江(鄂城区段)河湖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将保护区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长江(鄂城区段)起止桩号k109+350-k152+300,涉及新庙镇茅草村、池湖村;燕矶镇嵩山村、燕矶村、路牌村、车湖村;杨叶镇古塘村、团山村、平石村、杨叶村、三峡村。长度42.95km。岸线管理范围为堤防内30米,堤防外50米。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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