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对汀祖镇王边村你租用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废机油的收集、贮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向你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2〕3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于2022年12月12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鄂州环听通字〔2022〕9号),并定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听证会。因我市疫情原因,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下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鄂州环听延通字〔2022〕4号)并定于2023年1月9日召开听证会。
会上,你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承认违法事实,但认为此次违法是由于当事人不懂法造成的,非知法犯法;2.充分认识到错误所在,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已将废机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3.从事该违法行为仅三天,并未获利,且未造成危害后果;4.当事人经济困难,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受10万元的罚款,希望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举证质证阶段,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材料。
我局审议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2.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进行了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从轻进行处罚,罚款10万元已是最低下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97“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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