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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城区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 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城区教育局 日期:2023-09-08

鄂城教助发〔2023〕2号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各高中、市直划转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 财教发〔2022〕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 职业道德和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学生 资助工作管理水平,鄂城区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对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 不准”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师德师风,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大面积出现违反“十不准”事件的、被上级教育部门通报或被主流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将启动问责机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充分把握重要时间节点,特别是在开学时、资助评审及资金发放过程中把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宣传到位,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附件:鄂城区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

 

  鄂城区教育局

  2023年9月8日

 

  附件

鄂城区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变更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

  二、不准因任何主观原因造成遗漏,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未落实。

  三、不准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将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确定为受助对象。

  四 、不准公开比穷伤害学生自尊。

  五 、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

  六 、不准将学生资助金评定与学生学习成绩挂钩。

  七、不准接受受助学生或家长的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八、 不准公示和泄露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

  九、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收费。

  十 、不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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