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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鄂城区中小学食品安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城区教育局 日期:2023-03-15

鄂城教勤办发〔2023〕3号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各高中: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根 据《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20〕5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 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17号)有关要求,经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联合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指示要求,通  过开展食品安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强化综合治理,加强  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意识,防止不合格食材流  入学校,进入学校食堂。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品加工操作行为,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二、 抽查方式

  1、部门联合组织抽查。食品安全抽查工作由区教育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 式进行。具体组织实施由区教育局后勤管理办公室和区市场 监管局食品股承担,各中心学校、镇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小学校配合实施。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全区有学生食堂的学校(幼儿园)。

  3、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采用随机方式抽取检查人员,并进行检查人员与受检学校的随机匹配。

  4、及时进行公开公示。对受检对象、抽查事项、抽查结果等,由区级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公示内容要求及时通过“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 抽查时间及要求

  1、组织现场检查。4月下旬一5月中旬,由区教育局联 合区市场监管局依程序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到中小学开展现场实地检查。现场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抽查。

  2、抽查工作流程。对食品安全(包括食品采购索证、索 票、环境卫生、食品加工操作、食品留样、食品储存、餐具 消毒、三防设施、消防安全等指标)进行抽查。抽查完成后,结果书面送达受查学校签字确认。

  3、公示抽查结果。由区市场监管局按“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于5月下旬将检查结果通过市级区级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

  4、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抽查结果由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30日前,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对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学校,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处理。

  四、 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中小学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分工,将食品安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工作作为本年度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2、 规范执法检查。各部门要加强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确保在检查过程中程序规范,执法文明,纪律严明,最大限度减少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

 

  附件:2023年度鄂城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双随机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鄂城区教育局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2023年度鄂城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双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主体类型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住所 

  (经营场所) 

    

  检查类别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备注 

  检查人员 

    

  学校食堂管理和食 品安全工作检查 

    

  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工 作检查 

    

  (  )有问题 

  (  )无问题 

    

    

    

    

    

    

    

    

    

    

    

  检查意见(在相应结果 

  面打勾) 

   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5.不配合核查情节严重 

    

   6.发现问题已责令更改; 

    

   7.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8.未发现本次开展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9.以上8项均不涉及; 

  备注 

    

  检查人:                            检查日期:2023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或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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