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促进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水平,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鄂城区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学校的体育工作评价。各学校要把学校体育工作评价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任务。
三、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监督检查等,以《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为评估依据,逐项细化分解指标,全面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领域。
四、评估采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五、体育工作有特色,深化改革有成效,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有创新的学校,可以在评估中获得加分奖励。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的;
2.未按国家规定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的;
3.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4.未按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如实上报数据的;
5.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七、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体育工作自评,对照《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逐项评分,并填写《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自评结果报表》。学校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自评工作,确保各项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状况。
八、鄂城区教育局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管理,评估工作要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保证评估过程严谨、有序,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公平,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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