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学籍)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儿童;(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儿童;(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儿童;(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类(主要包括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资助标准: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学期500元。
(二)鄂城区叠加政策
1、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在籍在园幼儿。
2、资助标准:交通补贴每生每学期36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资助政策
1、寄宿生(在校住读的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就读特殊学校的学生)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生,包括:(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类(同“学前教育阶段资助对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类”)。
资助标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学期625元。
2、非寄宿生(走读的学生)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1)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2)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
(二)鄂城区叠加政策
1、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非寄宿生。
2、资助标准: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助学金
1、国家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类(同“学前教育阶段资助对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类”)。
资助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学期750元、1000元、1500元。
2、鄂城区叠加政策
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高三复读生
资助标准:提供一年助学金,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分学期发放。
(二)普通高中免学费
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1)经相关部门确认的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3)农村低保家庭学生;(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学期900元。
四、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
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可
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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