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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 日期:2022-05-24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鄂城区三三派对空间音乐吧)   
 
  鄂州市鄂城区三三派对空间音乐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4MA4EUGME9P 
  法定代表人:吴顺富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西山中心车站院内(寒溪路15号) 
  鄂州市鄂城区三三派对空间音乐吧(以下简称“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2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1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3月1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根据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夜间噪声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鄂州环测字(2022)第013号) 
  7.投诉受理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在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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