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融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鄂州融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676880503
法定代表人:余桂官
地址:鄂州市西山街办七里界村
鄂州融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2年5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2〕6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2年3月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放钢渣,未采取密闭、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关于鄂州融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加工2万吨矿渣微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鄂州环保函〔2008〕40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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