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参与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全面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规定,鄂城区决定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非法捕捞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 在本区禁捕区域内(含长江鄂城段、花马湖)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二) 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
(三)非法捕捞(捉)、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 违反垂钓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在禁捕水域内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二、举报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奖励1000元;
(二) 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行政拘留标准的,奖励500元;
(三) 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其他行政处罚标准的,奖励200元;
(四) 举报违规垂钓行为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的,奖励100元。
以上举报奖励均限最先举报人。举报实行实名登记制,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情形、违法证据等,以便核查。
三、注意事项:
(一)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资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二)各举报受理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027-53082283、18671102227(周君)
来信举报:鄂城区古城中路28号水政监察大队,邮编:436000
特此通告。
鄂城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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