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现将2022 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600 元/月提高至620 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70 元/月提高至540 元/月。
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1200 元/月提高至124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940 元/月提高至1080 元/月。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1200 元/月提高至1240 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940 元/月提高至1080 元/ 月。
新标准自2022 年4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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