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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鄂城区民政局 日期:2022-07-07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主任、儿童督导员和其他部门人员组成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3.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再次通过部门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于15个工作日内作为确定。符合条件的,从确定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动态管理,对因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亲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到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性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精神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14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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