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自然资规设字[2022]第27号
鄂城区人民政府:
依据《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及《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意鄂州市吴楚大道以东、杨湖路以北地块用地按如下设计条件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并组织规划方案设计报审:
1、规划地块情况:
1.1、地块位置:吴楚大道以东、杨湖路以北(详见用地绿线图)。
1.2、规划总用地面积:约71129.48平方米,约106.69亩,详见用地绿线图)。
2、规划用地性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工业用地。
3、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3.1、容积率:≥1.0;
3.2、建筑密度: 40%-45%;
3.3、绿地率:≤15%。
4、规划原则:
4.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4.2、遵循《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用地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4.3符合“五线”规划。
5、规划布局及设计要求:
5.1、建(构)筑物退道路边线距离:
符合鄂州市“鄂州政办发[2012]96号”关于主要交通线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
5.2、建(构)筑物退用地边线及建筑间距须严格按《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范执行;规划方案应标注建筑间距、退界、退线等数据。
5.3、地块内平面布局:按国家规范名称明确标注各建筑功能属性。严格按国土部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规定执行。
6、特殊要求:
6.1、规划及建筑方案应满足环保、消防、间距、安全、人防、抗震、燃气等相关规范要求。
6.2、应配套市政设施专业规划设计(须与周边地块一并组织);地块范围内排水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接入城市排污干管。
7、规划设计成果要求:
7.1、用地分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的要求执行。
7.2、方案设计所涉及的用地类别和面积、建筑类别和面积须进行分类计算;包括:规划总用地、规划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区分公共绿地)、水域及其它用地面积。
7.3、平面坐标系统为大地2000坐标系(严禁旋转、平移或放缩比例)。
7.4、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7.5、报审资料(五图一书):
①、规划总平面图(以m为单位,含标准建筑退线及建筑间距的总平面规划图,数据格式为dwg);
②、建筑立面及景观效果图(含鸟瞰图和夜景观亮化图,一号图板规格,数据格式为JPEG)
③、管线综合图;
④、竖向设计图;
⑤、标准层设计图;
⑥、规划文本。
8、其它事项规定:
8.1、本设计要点与用地绿线图图文一体方为有效。
8.2、本设计要点所列规划设计条件是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批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未经本局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本设计要点规定的各项指标和要求。
8.3、本设计要点一式三份,一份作规划设计用,二份作土地出让用。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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